深圳公告物流业资金扶持方案 在外布点有奖

2009-8-29 0:4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8月28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为期一年的现代物流、航空运输、港口航运三大板块14条专项资金措施,今年物流行业扶持资金总额由预算2亿元增至3亿元,深圳市政府将对在外布点和兼并重组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据了解,为帮助物流企业“渡难关、保份额、促发展”,确保物流业支柱作用的发挥,深圳市交通局与财政局在原有扶持政策基础上,按照“适当增加项目、适度加大资助力度”的原则,制定了为期一年的物流业三大板块专项资金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对营业额和纳税额相对稳定增长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物流企业以深圳为总部基地和结算中心,到内地和境外布设物流网络,对现代物流企业在深圳以外设置的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期6个月以上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
引导物流行业整合优化,加快兼并重组,对完成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扩大重点物流企业资金贴息额度,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对经深圳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最高贴息额度可达500万元。在港口航空方面,加大对航空公司开通深圳国际货运航线的奖励力度,对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新增亚太地区总部及华南地区总部,新增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内贸班轮航线经营人,新增深圳港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等分别予以资助。
深圳市物流办介绍,金融危机给物流业带来极大冲击,上半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同比下降16.85%,集装箱吞吐量同比下降20.65%,道路集装箱拖车业务量下降27%,海关监管及保税仓业务下降31%,货代、配送、快递等上下游产业也因此货流量锐减。出台物流企业扶持政策,就是为协助物流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率先脱困、站稳脚跟。上述措施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明年4月30日。在此期间这些措施与其它已有政策有冲突的,依照本措施执行。
附件一:《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
物流业是深圳市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物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物流企业渡难关、保份额、促发展,确保物流业支柱作用的发挥,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物流企业保份额求发展,对营业额和纳税额相对稳定及增长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我市以从事第三方物流、供应链服务管理、物流信息技术及物流服务方案为主的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现代物流企业)主动克服困难、拓展业务,力保市场份额,促进全市物流业的稳定发展。对在考核期内营业额同比增长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其对我市的贡献度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支持发展总部物流企业,对现代物流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布设物流网络予以奖励。
鼓励物流企业以深圳为总部基地和结算中心,到内地和境外布设物流网络,对现代物流企业考核期内在深圳市以外设置的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期6个月以上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
三、引导物流行业整合优化,对现代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奖励。
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引导物流行业整合优化,加快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对完成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并绝对控股的现代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扩大重点物流企业资金贴息额度,缓解物流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对经市政府物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中2008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综合型物流企业以及2008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按其在考核期内实际发生的用于物流相关业务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额度为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9]96号)。
五、进一步加大对航空公司开通深圳国际货运航线的奖励力度,扶持深圳机场国际货运业务发展。
对基地航空公司开通的在《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期内的国际货运航线,在考核期内承运的出港货物,给予每吨1000元的奖励,每条航线奖励资金上限为1000万元;
对非基地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开通的在《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期内的国际货运航线,在考核期内承运的出港货物,给予每吨600元的奖励,每条航线奖励资金上限为500万元。
六、对在深圳机场开展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其实际贡献予以补贴,扶持代理企业和深圳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对代理企业在考核期内代理的国际航空出港货物,给予每吨200元的过站处理费补贴;对代理企业在考核期内代理的国内航空出港货物,给予每吨100元的过站处理费补贴。暂时取消对2009年度符合《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
七、对在深圳机场旅客运输量较大且增长率相对较高的航空公司予以奖励,提高航空公司在深圳市场增加运力投放的积极性。
对考核期内在深圳机场旅客运输量排名前5名且增长率不低于深圳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长率的航空公司,分别给予600万元、5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资金。取消对2009年度、2010年度符合《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旅客运输量增长较大的航空公司的奖励。
八、对深圳机场异地城市候机楼和“经深飞”等业务项目的宣传推广活动予以补贴,增强深圳机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支持深圳机场公司、深航和南航深圳分公司宣传推介深圳机场异地城市候机楼和“经深飞”项目,对广告费和宣传资料印刷费给予50%的补贴。 2009年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900万元以内,2010年补贴资金总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九、对非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国内货运航线予以奖励,吸引更多全货机承运人加盟深圳航空货运市场。
对非基地航空公司在考核期内新开通的国内货运航线,给予该航线开航首年承运的出港货物每吨250元的奖励;每条航线奖励资金上限为250万元;
十、对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简称货代经营人)进行资助。依照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货代经营人海运集装箱量和纳税总额等指标综合评分排序结果,对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资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助。
十一、为实施深圳港珠江战略,发展水水中转、水路集装箱驳运业务,支持深圳市的水路运输企业建立与深圳港规模相适应的深圳自有集装箱船队。对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的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按照总吨位给予每吨1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新增亚太地区总部、华南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500、4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新增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4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十三、对国际班轮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1至3名的,奖励20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100万元。
分别对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十四、在考核期内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按照每标准箱5元的标准给予码头公司资助。内贸班轮航线经营人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1至3名的,奖励160万元。排名4至7名的,奖励100万元。排名8至10名的,奖励60万元。
两岸直航班轮航线视为内贸班轮航线,对每条新增深圳港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给予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措施与其他已有政策措施有冲突的,依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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