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进一步加强外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驻点经营备案管理
2009-8-24 11:2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衢州市交通局和衢州市安监局发布通告,声明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驻点经营备案管理的通告》。具体要求有:
一是要求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衢州市驻点经营的,须到驻点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驻点经营登记手续;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衢州市境内起运危险货物的,须在承运前5日内向起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从方便车主办理有关手续的角度出发,就近设定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为办理驻点经营或备案登记手续的地点。
二是要求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驻点经营登记和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备案,应按《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三是要求在浙江省境内须随车携带《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或《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要求对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不齐的车辆,以及车辆相关标识、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一律停止充装、装载和承运危险化学品;要求各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在委托外省(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时,须查验驻点经营或备案登记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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