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严查酒后驾车等32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009-8-22 0:0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8月16日,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净化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四川省正在进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路客运安全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整治和军警车规范管理,即日起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警对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酒后驾驶等13类32种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确保交通秩序好转,为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首先,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要对下列13类32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整治,依法并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一律暂扣、吊销其驾驶证、拘留。 
  13类32种道路交通违法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机动车号牌不完整,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或拥堵的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等);(四)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六)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八)过度疲劳驾驶营运客运机动车的;(九)货运机动车(包括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客的;(十)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十一)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违反停车规定的;(十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规定倒车或逆行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其次,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要坚持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结合《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适应口头警告暂行规定》,依然以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方式处理为主;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另外,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公安交警查纠违法应当消除其违法行为,禁止只罚款不纠正。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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