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绿色通道”更需要“法律黄线”

2009-7-6 8:3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安徽庐江县学生霍某在2008年高考后被合肥技校录取,然而,在读技校将近半年后,却收到了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原来,霍某早被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融专业录取了。录取通知书在2008年8月17日就以特快专递邮件从高校寄出,可霍某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邮件。原来录取通知书被投递到霍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在村委会的办公室里,它被耽搁了半年之久。日前此案审结,法院最终判决邮政局赔偿霍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目前仍可以查到:“2008年庐江县邮政局专门开通了高考录取通知书‘绿色通道’,该局规定凡被全国各院校录取的大中专学生通知书一律要投递到用户手中,决不允许在投递途中托人捎、转、带;对当天到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当天投递,严禁积压”等等字样。
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类似的大学录取通知书“迟到”事件,而原因无一例外地出在了录取通知书投递的中间环节上。
录取通知书该送给谁?这个问题看似问得好笑,谁考上大学就送给谁呗。其实并不那么简单。《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本案被告邮政局的辩解理由就是认为,其与村委会签过邮件妥投协议,邮政局只需将邮件送到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将邮件送达收件人。如此看来,这“绿色通道”也不过是个“半拉子”工程,并没能“通”到邮件接收人手中。
事实上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该条规定漏洞百出: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代理成立最基本的条件是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而大多数村投递员、收发点或受村里指定,或是多年形成的一种默认,并没有得到收件人的委托或授权,只是受邮政部门委托传递邮件,是受委托“发”而不是受委托“收”,邮政部门将邮件送到自己委托的人手中,就视为送给了收件人,这显然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邮政法》对此显然也没有质的改进,该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但是该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村邮站隶属于谁?受谁委托?对谁负责?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如此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规定,是难以杜绝邮件中途在邮站“睡大觉”的情形的。
有“责任”方有“责任心”。有些投递员之所以如此没有责任心,与《邮政法》规定邮件损失赔偿数额太低、责任太小也有关。《邮政法》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投递员的责任心,只是建立在“保价金额”或者“三倍邮资”的区区数额上,而不是学子们十年寒窗苦读之重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突破了部门立法的规定,按照侵权法的原则,判令被告庐江县邮政局赔偿霍某精神损失6000元,这多少为邮政部门敲响了责任警钟。然后,个案终究有个案的局限性,当下更需要完善的还是法律规定,在建立录取通知书投递“绿色通道”的同时,更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黄线”,用责任来约束邮政部门的投递行为,让学子不再错失机会。
又到大学录取时,我们不希望再看到某些邮政部门类似“绿色通道”等沽名钓誉式的宣传,更不希望再看到大学录取通知书“迟到”成为新闻,让我们为学子们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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