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2009-7-4 17:2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袁亚亚
    主要案情:2008年10月X日15时35分左右,安顺公司吉AXXXXX车XXXX挂承包副司机沿某县东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95KM+416M处,超车时与当地人白XX驾驶的鲁VXXXX二轮摩托车相刮,致白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实:王XX驾驶机动车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王XX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白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白XX受伤较严重,被送往事故发生路段该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下发了催款通知书,公司应吉AXXXXX车XXXX挂车主司机请求,先汇款2000元给司机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付款4.8万元到该医院。白XX被抢救期间,公司派驻安全员出差该地,发现预付款的凭证皆不在司机手中,司机已经离开该地,同时存放于医院处的抢救费被冻结了3万元。后通过沟通、了解,安全员从医院拿到后付4.8万元的预付款凭证。
    2009年1月下旬,当地法院安排开庭审理此案,案卷被转到法务部,庭审中发现,公司前期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预付款票据被原告白XX收执。
    司机王XX咨询: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实情是白XX逆行并没有合格的驾驶证,当时交警画的事故现场图示上还显示出白XX逆行,最后事故认定书还是将主要责任划给了我方,明显偏袒本地人,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袁律师解答:根据现行法律及山东当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服事故认定书,可在3日内提起复核程序。现在该事故已经过去了近3个月,案件已经转到了法院,并开庭审理完毕。在开庭前,司机一直未将该事实告知给公司安全员和法务部人员,该份事故认定书经过庭审质证,已经具备了合法证据的效力。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后,一定要将该情况及时反馈给安全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不服事故认定书,除了走复核救济途径外,也可以复印公安部门勘验现场的资料、图片到法院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由于事后告知时间太晚,以后有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引以为戒,及时告知。另外,就本案垫付抢救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前期汇款2000元的事实,经核实公司技术质量部是直接汇款给司机个人,用于抢救伤者,该县人民医院处也有记录,预付款凭证也在司机个人手中,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该预付款凭证应该由缴费人收执好,在办理出院结算时,一并转到医院换取正式的结算发票。但调查的结果是,司机以手头紧张缺钱为由,将2000元预付款的凭证收取原告方1000元现金后转给了原告方,后原告方诉讼到法院,表明该2000元是原告垫付。
    预付款凭证,起到是谁付款及付款多少的证明作用,按照我国的司法判例、结合法院多年的判案情况,对于一起事故中的付款情况,在没有充分证据显示该笔费用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预付款凭证收执于谁手中,便认定是谁交纳了该笔费用。本案中,医院收款人员应该清楚该笔款项是被告公司垫付的,原告是当地人,和就诊医院关系良好,要医院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该事实,在实践中是根本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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