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酒类物流配送、零担托运等运输环节进行监管的通知

2009-7-30 22:5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酒类物流配送、零担托运和运输酒类的个体经营户: 

  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两年多来,我局依据《办法》对酒类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通过近两年的日常检查和去年对全市“两节”市场酒类专项整治的检查,发现酒类运送方式发生了变化,已由过去单一的企业自有车辆运送变为铁路、公路托运和专业物流配送等多种运输方式。造成大量假冒酒类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购进手续的酒类商品进入市场流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办法》,强化酒类商品从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全过程的有效管理,以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从运输环节进入流通市场,危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办法》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从事酒类流通配送、零担托运的企业、个体酒类运输车辆进行监督,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从事酒类物流配送、零担托运的企业和运输酒类的个体经营户,在领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60日内,一律到经贸主管部门的酒类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领取酒类配送托运(运输)台帐,并要接受酒管部门的酒类知识专业培训,合格后领取由商务部门统一格式、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备案、登记表及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凡物流配送、托运、运输酒类的企业、个人,在承运酒类商品时应索取发货单位(经销商)开具的由酒管部门监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生产商)提供的税务发票原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卫检、质检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方可配送、托运、运输。 

  三、禁止配送、托运、运输如下酒类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配送、托运、运输酒类商品的企业、个人,按照《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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