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将为收费公路立法 遇特殊情况收费公路免费

2009-7-28 16:2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987年10月我省设立第一个公路收费站,目前公路收费站已遍地开花,开车上路缴费也习以为常。 
  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公路发展应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 
  1月1日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不少人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将逐步有序取消” 
  误认为是收费公路政策将同步取消。昨天,省交通厅副厅长汪祝君表示,当前及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收费公路政策仍是筹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不过,公路是公益性设施,从理论上讲,应当由政府建设并无偿提供使用。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则以政府还贷公路为主,经营性公路为辅。 
  法定年限收不回投资的公路不能批 
  哪些道路建成收费公路,哪些收费道路取消收费,在实践中一直有矛盾。如,有些地方积极要求建设收费公路,地方配套资金又不足,就向银行申请贷款建设。由于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额有限,导致无法正常还本付息。为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避免产生矛盾,《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核准)不具备在法定年限内收回投资能力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 
  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撤销收费站,提前终止收费。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提前终止收费,如何有效化解债务、安置人员都没有相应规定,导致了在撤站过程中的一些矛盾不能有效解决。《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须经省府批准 
   
  去年,摩根大通曾经曝出中海集团可能转让南京长江二桥股权的消息,备受关注。据了解,公路收费权转让中,仍有一些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依法转让股权,使公路经营企业控股单位发生变更,或者质权人实现质押权导致收费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收费权转让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收费公路转让经营权,《条例(草案)》对资金也提出了要求。第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协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率,外商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不得利用国内贷款支付转让金”。 
  遇特殊情况,收费公路免费放行 
  2008年初的大雪,曾经在全省造成交通瘫痪。当时省政府要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但南京长江二桥等由于实行了经营权转让,一开始仍然收费,给交通造成了更大的压力。记者看到,此次《条例(草案)》吸取2008年初特大雪灾的经验教训,为了在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时,保证道路畅通、快捷,维护车辆驾乘人员的利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上述特殊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高速公路和封闭式公路应联网收费 
  在南京,绕城公路、长江二桥、三桥、宁马高速等都没有与全省联网收费,如从三桥到沪宁高速,车辆需要在三桥缴一次费,到绕城缴一次费,到了沪宁收费站还得再缴一次费,影响到了快速通行。为了保障车辆通行效率,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实际,《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遇到大雾长江二桥、三桥封闭,往往有很多过路司机只得在连接线上苦等,有时候甚至需要等上十几个小时。司机们困在车上,吃喝拉撒都无人管,晨报也曾经多次做过报道。今后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车辆在封闭式收费公路上滞留四小时以上的情况下,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和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应急措施,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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