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收费公路管理立法 收费公路还贷期满必须“退役”

2009-7-28 9:3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上路行驶常常要停车缴费,多年来这已成惯例。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说明。草案中对各类收费公路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一系列免费放行、免费服务措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在对该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收费公路还贷期满必须终止收费。 
  公路发展应以“非收费”为主 
  为了降低公众出行费用,草案中还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以政府还贷公路为主,经营性公路为辅。 
  草案中明确,政府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等费用从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经营性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部归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关于有些地方建设的收费公路不具备到期收回投资能力的问题,草案中要求,收费公路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如果是作为收费公路建设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不具备在法定年限内收回投资能力的不予批准。 
  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收费权,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协议不得承诺固定回报率。 
  收费公路期满必须“退役” 
  收费公路的“命运”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区经济交流发展而提前终止收费;一种是“到期”了仍然继续收费。尤其是后者,在全国各地都不乏“超期收费”的例子。对上述两种情况的应对,省人大财经委认为都应该在条例中明确相关规定。 
  草案中提出,对收费公路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案中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尽管草案中对提前撤站终止收费作了上述规定,但对正常情况下终止收费却没有相应规定。建议在该章中增加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筹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恶劣天气或事故下有望免费通行 
  不少开车人都享受过高速公路的“免费放行”。根据2007年修订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开足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收费站要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也有权拒绝交费。这项措施在全国开创了先例,今后江苏人还有望享受更多的“免费通行”“免费服务”。 
  草案中规定,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遇有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灾害,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间断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车种、警车带道、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如果车辆在封闭式公路上滞留4个小时以上的,沿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创造条件向滞留人员提供饮水、食品等服务。 
  收费公路服务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不间断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服务应当免费。 
  可以发放“月票年票季票” 
  收费公路的年票制、月票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例如,眼下南京绕城公路是否采取年票制就引发了各界热议。 
  草案中提出,经常通过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车辆或者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内的车辆,可以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请按照月度、季度、年度一次性优惠交纳车辆通行费。草案中还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逐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改进收费服务,提高收费效率。 
  逃费者将面临严厉处罚 
  如果逃费或者强行“冲卡”,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草案中提出: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按照网内最大距离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滞留车辆、责令其补交车辆通行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该车辆再次进入收费公路时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力。 
  省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表述主体不清,如果拒绝缴纳也难以处理。建议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以通行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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