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十项新举措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009-7-13 16:1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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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支持外贸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配合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的实施,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制定并下发《关于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外汇政策意见》,提出了十项促进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一是改进房地产行业外汇管理。允许辽宁省内外汇局各分支局根据商务部网上公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清单办理外汇登记。允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用资本金结汇归还借用的境内关联公司贷款。二是加大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支持力度。对进出口企业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纳入货物预收汇和延期付汇比例限制。在审核贸易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前提下,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扩大预收汇或延期付汇比例及收付汇额度。三是进一步简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手续,来料加工缴费收汇登记比例由20%提高至30%。四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放宽企业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资格条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五是开展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试点。允许辽宁省内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试点。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境内贷款,经辽宁省分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六是境内企业对外担保由逐笔审批改为余额管理。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需求的企业,可根据相应规定,向外汇局辽宁省分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企业可在核准的余额指标内自行对外提供担保,无需逐笔向外汇局报批。七是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外汇政策支持力度。对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确实需要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且期限需超过半年以上的,可向外汇局申请提高所需外汇资金比例和延长期限。八是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管理。远期收汇备案期限由出口后60天放宽到出口后180天;对于已经办理远期收汇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办理二次远期收汇备案。九是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十是外汇管理部门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实行外汇政务公开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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