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该不该处罚?

2009-7-12 4:0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洪厚兴
    自年初以来,在一些地方媒体显要位置,通常能够见到这样的新闻——“轻微交通违法,不再处罚”,而交通部门的此举也被定性为 “执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
    这似乎是一幕 “皆大欢喜”的曲目。在广大民众眼中, “轻微交通违法免于处罚”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毕竟轻微交通违法后,不必再像以前那样为此付出 “真金白银”。而在交警眼中,免于处罚,民众也不再吵闹,纠纷不再发生,和谐的警民关系似乎也得以建立。
    但在近来,一幕幕令人心痛的“悲剧”也不时发生。6月5日,成都一辆公交车发生燃烧,27人遇难72人受伤;6月23日,广东惠州市一公交车连撞28车,致4人死亡;6月29日,湖南郴州火车站内两列车相撞,3人死亡60余人受伤……
    血的事实一次次地告诫,交通安全不可忽视。而在此交通事故频发时期, “轻微交通违法免于处罚”显然不符合当前抓好交通安全管理的形势。
    任何一项公共安全管理,都是为社会服务,它的核心功能就是 “纠错”,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机
    制。其宗旨就是通过严厉惩处
    少数违规者的行为,教育和引
    导大多数人遵守法律,保护所
    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
    是威严的,任何敢于向它挑战
    的人,都应接受相应的惩罚。
    轻微交通违法,从字眼上亦可
    看出,这也是违法。既然违
    法,就得接受处罚,不能因程
    度 “轻微”而 “逍遥法外”。
    已发生过无数次 “千里之堤溃
    于蚁穴”的故事本应给予我们
    足够的教训。
    2008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推出16条交管便民举措,其中对违法停车、临时停车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消除违法行为后不再进行罚款处罚。却没想到这条举措出台后,银川街头交通违法行为却多了起来。因许多驾驶员伺机钻空子,该举措不仅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使形势更加恶化。
    从此也可看出,只有执行严格相应的处罚力度,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效。如果因事小而 “网开一面”,那么 “小事”也将愈演愈烈,势必引起更大的安全隐患,最后酿成不可挽回的 “大事故”。
    今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不再处罚”。国家相关部门出台这项规定本意是 “以人为本,促进和谐”,但在广大民众还没有达到不处罚也能自觉遵守各项法律的时候, “轻微违法免于处罚”难保不会变成 “好心办坏事”。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