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邮政法》留出缓冲期

2009-6-8 15: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同时,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6月4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通过“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
  由于修订后的《邮政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留给一些达不到准入门槛的快递企业只有不到4个月的时间了。
  中国快递市场仍处在高速发展期历经10年修订,新《邮政法》
  于今年4月24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20多年来,我国邮政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那么,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对我国的邮政市场又会带来哪些变化,产生哪些影响?
  他说,邮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1998年,邮政与电信分营;2006年,邮政政企分开。从业务发展轨迹上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邮政网络不断健全,邮政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邮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在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邮政业务收入只有6亿元,而2008年达到了1000亿元。
  尽管这样,中国邮政的业务量和国际上很多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如美国,包裹和快件量2007年是75亿件,但是中国5000多家公司只有15亿件,只是它的五分之一。
  马军胜表示,现在快递市场发展很快,潜力很大。到4月份为止,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但是这里面参差不齐。申诉中心接到的申诉,其中80%是快递服务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快递管理。
  据国际咨询公司对近30年国际快递市场的总结,当快递市场收入占GDP0.3%左右的时候,这个阶段可能是不规范的,但发展很快。当快递收入占GDP0.5%的时候,相对规范发展更快。但是超过0.5%以上的时候,基本上是平稳发展的。现在世界其他国家,比如美国、欧洲都是0.8%~1%,基本上是平稳发展了。但是亚太,特别是中国地区,现在刚刚是0.15%左右,所以潜力还是很大的。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他还表示,邮政过去是政企合一,现在政府和企业职能分开以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和企业的经营职责都要明晰。根据国务院2005年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第一个前提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普遍服务,强化特殊服务,保障邮政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所以国务院对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邮政局的管理工作就有法可依、有法可据。
  新《邮政法》
  留给快递企业缓冲期马军胜说,《邮政法》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马军胜说,“长期以来,外资快递企业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中国快递市场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有益的作用。今后,外资快递企业在我国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国家邮政局将继续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快递市场竞争环境。”
  马军胜说,邮政专营问题是这次《邮政法》修订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按照1986年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次新的《邮政法》进行了调整,就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企业进行专营。
  他认为,专营就是要保证普遍服务,但是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都是要逐步开放、稳步推进。目前,《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稳妥处理。
  快递企业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是否会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快递公司有影响?马军胜表示,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普遍服务与竞争业务:
  同一场所分账经营对于大众普遍关心的邮政普遍服务与专营服务问题时,马军胜表示,《邮政法》首先明确了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是邮政企业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二,明确了普遍服务提供的范围。一是信件、明信片,二是5公斤以内的印刷品,三是10公斤以下的包裹,四是邮政汇兑。第三,规定了普遍服务的服务标准。《邮政法》里规定,对营业场所来说,城市里边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不少于五次。第四,政府对普遍服务的保障。
  马军胜表示,在财政支持方面,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亏损时,法律规定政府要进行补贴。同时,国家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但是这个基金虽然写入了《邮政法》,但还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此外,对普遍服务邮件运输提供便利:一是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道路行驶上要提供方便;二是港口、机场、码头要留有邮政通道。
  在设施建设方面,马军胜表示,《邮政法》一是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是社会基础设施,要把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二是要求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都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三是在农村,在稳定现有网络的基础上,要求逐步建立村邮站或者接受邮件的场地。四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邮政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应该说有很大的改善。
  对于竞争性业务是否会挤占用于普遍服务网络资源的问题,马军胜说,《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实现分业经营。一方面保证普遍服务,第二方面促进邮政快递、物流等竞争性业务的健康发展。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要分业经营、分帐核算。
  但是邮政在全国有大量的资源和网点,除了分业经营以外,同时网络资源也要发挥效益。不能说分业经营后,某个网点只能做普遍服务,不能做竞争性业务。如果这样,那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业务要互相促进,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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