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提供霸王条款被罚款 状告工商局讨说法

2009-6-30 0:3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福州一家物流公司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被仓山区工商局处罚后不服气,状告工商局讨说法。近日,仓山区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使用霸王条款 物流公司被处罚 
  仓山一家物流公司于2008年5月1日开始使用自制的《运输合同》,对于非保价运输,合同背面印有以下条款:
  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者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
  使用该合同后,该公司承接了货物运输业务13次,收取服务费计4677元。
  去年,仓山区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经调查认为,这家物流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人员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
    
  物流公司不服 诉至法院
  这家物流公司不服,诉至仓山区法院,与仓山区工商局对簿公堂。
  该公司认为,业务中使用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背面的合同条款,虽是预先拟定并印上的,但该条款是否适用,需与客户平等协商后确定。而且该公司在合同中使用醒目字体“特别提示”了背面条款,已经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其所提供的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
  另外,仓山区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未依法进行听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 工商局处罚决定合法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辖区内若有经营者使用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仓山区工商局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物流公司提供给托运人的《运输合同》是固定的,凡是和该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均使用该合同,不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因此该运输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运输合同》条款中有关限赔二倍的规定,不合理或不正当地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己方部分的赔偿责任。仓山区工商局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在处罚程序中,仓山区工商局履行了向物流公司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保障了该公司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罚程序合法。同时,法庭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作出前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法院遂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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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部门提醒:规避风险 免责条款行不通
  工商部门提醒物流公司,如果承运人要规避风险,靠免责条款是行不通的,可以通过以下3种办法:一是购买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二是在托运单上要求托运人详细列明货物及价格,这会对其要求索赔构成约束;三是严格执行保价运输,货物价值越大,承运人的风险越大,因此托运人要支付更多的运费,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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