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解答

2009-6-17 20: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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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林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于去年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外租仓库的仓储费能否在营业额中扣除,按差额计缴营业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深地税发[2006]64号转发)的规定,对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按下列规定缴纳营业税:
(一)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或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出具公证证明。
依上述规定,试点物流企业能扣除的是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因此,外租仓库的仓储费不能在营业额中扣除。
盐田区丁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后的资金转贷给下属分公司,银行向我公司收取了贷款利息及贷款金额1.5%的额度使用费,我公司也向下属分公司收取额度使用费。请问我公司是否就额度使用税费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深地税发[2000]143号转发)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
向分公司收取的额度使用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罗湖区徐小姐来电咨询:信用担保机构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请问如何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深地税发〔2003〕244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深地税发〔2006〕308号转发)的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纳税人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龙岗区雷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于上月购置了旧房产,可否享受免征3年房产税优惠?将房产免租给下级公司使用(独立法人),房产税是从价征收还是从租征收?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可享受3年免征房产税的新购置房产,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产”的范围。因此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可享受3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即使该房屋原享受3年免缴房产税未满,亦不能继续享受免缴房产税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房产无偿给下级公司使用,其房产税从价征收,即依照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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