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出台

2009-6-16 0:1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 (记者 李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财政部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实施细则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范围,包括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六类产品。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施细则提出,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是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在全国或部分省 (含直辖市、自治区)具备完善的销售、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
    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此外,企业必须无违规及不良记录;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并满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指出,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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