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劳动纠纷调解技巧管见

2009-6-12 1:0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伴随企业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并呈现出新特点。一些企业尤其是处于窗口单位的交通运输企业,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进而转变为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上访、围堵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劳动纠纷调解中,有效的调解技巧和方式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借助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设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常,组织调解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宗旨,包含了对职工感情投入、亲情关怀和人性化管理的新理念,具有释疑、解难、调处、督促四大功能。选择组织调解的原因是因为,在企业里,人事部门通常作为企业行政的直属部门,单方面做出调解,可能会使作为劳动纠纷的另一当事人劳动者心里不服,而工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组织调解往往比较正式,调解书对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借助组织调解通常适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群体性劳动纠纷、重大敏感性或紧急性等劳动纠纷调解,该方法能够有力调解重大、紧急群体性劳动纠纷,并及时消除群体隐患。 
  运用政策调解也称辩法析理调解,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职工讲明道理而促成调解的方法。在现实企业中,除了群体性劳动纠纷、重大敏感性或紧急性等劳动纠纷调解需要借助组织外,企业往往面对的是大量、频繁的个体劳动者专项调解,此类调解,往往需要通过企业人事部门来进行。运用政策调解要求人事部门(调解人),一是要全面熟悉相关劳动及保障法规政策;二是运用政策时,要合法、合理、合情;三是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韧性,除了不失时机地向被调解职工宣传劳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进行耐心说服调解,使其在法律政策的学习领会过程中,逐步接受调解人的调解意见。 
  重视心理调解劳动纠纷调解是企业和职工心理互动的过程,也是调解人员和职工通过直接交往进行的多边心理活动过程。心理调解就是指,在调解劳动纠纷时,要重视职工(被调解人)的心理状态、心理行为、心理期望以及心理反应。心理调解强调调解人员应重视调解交流,从人情、法理、被调解人心理等不同角度出发,研究调解技巧,增强纠纷化解能力。心理调解可采用的方法技巧包括: 
  感情调解。即利用亲情、友情、同事关系和调解人的情感方式打动被调解人促成调解的方法。 
  如借助邀请亲友、长辈和有名望人士协助,通过调解人的情感疏导和唤醒,大多数职工会顾情面能够接受调解而化干戈为玉帛。 
  语言调解。俗话说,语言是开心的钥匙。善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调解工作中,应善于使用语言对被调解人进行说服教育和批评劝导。使用语言调解时注意语言的明确性、幽默性、含蓄性、鼓励性。如因为使用了委婉曲折的方式,不仅能避开冲突的锋芒,比较容易为被调解人所接受,也会创造一种轻松愉快的环境气氛,有助于缓解紧张情绪和心理冲突。 
  角色换位。即在进行纠纷调解、转变被调解人错误认识时,将被调解人与调解人员(企业)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角色移位转换,使被调解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这种方法容易得到被调解人的理解和认同。 
  感化调解。即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被调解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区别对待调解即面对不同的调解对象,实施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纠纷程度和人员不同,做出不同的调解方法选择。如对一些被调解人认知狭窄、情绪比较偏激、处于不理智状态、调解继续恶化、调解信息难以输入的纠纷调解,可能当下不会产生明显的调解效果,不妨进行冷却处理,让对方有思考时间,并设法在被调解人冲动情绪冷却降温恢复理智后再行调解。如对待较性格内向的职工,需要更多的语言沟通的疏导;对待性格较外向的,则需要耐心倾听,找准问题,以便对症下药。 
  不同种类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应用时应根据劳动纠纷的具体情况(包括被调解人心理、性格等特点)综合考虑,比如是否需要单独调解?是否需要直接调解?是否进行公开调解?抑或进行私下调解、采取暗示(在调解人和被调解人无对抗情况下,通过含蓄间接方式对被调解人施加影响的过程)、迂回(适用于心理防御性特别强,或者特别偏执固执)调解或案例引导(通常企业劳动纠纷事件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同质性、相似性。案例引导就是把一些调解成功的案例向被调解人宣传讲解,使其有所比较后促成调解解决)等等。 
  在调解策略上,也需要区别对待,因人、因地、因时而异。如对于性格急躁的被调解人,应耐心聆听对方陈述而不急于表态,更不能训斥对方;对情绪激动的被调解人,可通过谈心、劝解、交心等方式进行;对纠纷形成与发展中非原则性问题,不宜计较过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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