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今起15类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

2009-6-1 11:0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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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1日起,对15类情节轻微交通违法的行为人,只要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可以由一名执勤交巡警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但如果在一年内累计记录达两次的,将对其第三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处罚。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了解到,15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中包括: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达10%的,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因不熟悉城市路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 
  此外,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在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述行为只要经民警指出后改正的,也均不予处罚。 
  据悉,民警在执勤中,将查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记录,符合口头警告的,予以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本次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如果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记录达两次的,将对其第三次及以后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处罚。但这15类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列入《江苏省重点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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