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交通违法行为不再“一罚了之”

2009-6-1 11:0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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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罚款、执法≠记分。近日,山东日照交警部门在港口辖区范围内对16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告诫式”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口服心服,积极构建起文明、和谐、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拦车—罚款—放行”一直是交警执法的固定模式,很多驾驶员朋友对交警上路执法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交警执法就是为了罚款”。为改变这一呆板执法的现状,今年来,日照交警部门开始对一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告诫式”执法,通过对交通违法者和风细雨的劝说、教育和警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活动中,对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暂时界定为3类16种行为,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第一类包括: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第二类包括针对非机动车的三种情形: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这两类对行为人予以口头教育、口头警告。 
  第三类是对机动车的另外11种情形(包括外地来港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而驶入禁行路线;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他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等情形),则予以口头教育和书面警告,不罚款、不记分,但一年内累计有此类行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分。“告诫式”执法这一举措在港口辖区赢得了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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