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价备案制将全面推进实施

2009-5-9 13:4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   据介绍,我国国际贸易运输量90%以上是由海运来完成。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随着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使为国际贸易提供服务的国际海运业也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
  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下,我国海运企业纷纷采取措施降低经营成本,但与此同时,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恶性杀价。据了解,这种恶性竞争现象已不仅仅出现在中日航线等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甚至在中美、中欧远洋干线上也时有发生。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不仅不利于我国航运企业恢复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市场信心,同时还不利于我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为我国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输保障。规范当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秩序,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已迫在眉睫。
  据记者了解,在这次面向社会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基本原则”一项已明确阐明,一方面,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另一方面,班轮经营者也要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则在禁止之列。
  依据《国际海运条例》
  在国际海运业实施运价报备制度,并非完全始于今日。据记者了解,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已开始局部实施运价报备制。
  据悉,早在1996年,交通部就发布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对外开放的口岸实施出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报备。受交通部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负责接受运价备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第20条的规定,全面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已具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国际海运条例》生效实施后,运价备案制度并未同步推进,而是仍在延续1996年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运价报备做法,这是为何呢?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解释,2002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后,交通部未全面推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国际海运条例》实施初期,全面推行运价备案存在操作设备不足、程序有待研发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基于这些因素,运价备案制度当时没有全面推行,而是维持了以前的做法,即仅对从江、浙、沪三地出口国际集装箱运价实施备案。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目前,推行出口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制度原来存在的问题已不明显,江、浙、沪三地出口国际集装箱运价实施备案也为推进运价报备制度工作积累了经验。交通运输部认为执行《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行运价备案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拟颁布《实施办法》的特点
  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各方意见,并经修订完善后,将在近期颁布实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运价备案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办法实施的地理范围既宽又窄。不仅局限于江、浙、沪三地出口集装箱的运价备案,包括所有中国港口出口集装箱运价,但又仅涉及到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价。
  其次,备案义务人为国际集装箱船舶运输公司。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备案义务人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现在还不包含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将在以后条件成熟后实施。
  再次,备案的运价为运价幅度。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须报备的运价为协议运价和公布运价,因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天产生的协议运价数量很大,备案量也就很大,为了既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的要求,又减少班轮公司备案工作量,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又加强监管效果,为此,交通运输部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有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
  最后,运价幅度应保持稳定30天。考虑到备案的运价为运价幅度,在充分考虑运价备案的工作量基础上,已给予班轮公司定价的灵活性,因此,拟发布的《实施办法》规定,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每次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0日,调整后应重新报备。
  值得指出的是,拟发布的《实施办法》,对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对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均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这也充分凸现了交通运输部依法加强对运价备案监管,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的决心。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已收到一些反馈意见。据悉,在这些意见中,业内对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表示了充分理解和肯定,对备案的一些技术性细节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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