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交通事故司法援助“效果凸显”

2009-5-26 13:5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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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年均发生各类交通事故近2万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下达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是95%事故当事人仍要求交警部门调解,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5月19日,山东省日照市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 
  据了解,事故当事人之所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是因为,有的事故当事人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认识不足。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以及当事人需要在交警、法院之间来回奔波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事赔偿事宜。“大量的调解工作,不仅增加了民警的工作压力,而且将矛盾集中至交警部门,极易引发信访、上访案件。”一位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说。 
  围绕着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将民警从烦琐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市交警部门进行了探索。经过反复调研,交警部门与法院初步形成了“由法院在交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建设,使当事人足不出交警大院,即可完成诉求”的构想,并努力与法院进行了沟通、磋商,确定由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独立专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并于2006年10月起在岚山开展试点。开展试点后,不仅减轻了民警的负担,提高了事故处理工作效率,而且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5月,市公安局和市中级法院在岚山区联合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岚山模式”。 
  2007年底,直属、东港、莒县、五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相继建立,高速公路、日照港大队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受案点并开展工作。至此,法院在全市各区县、直属大队均设立了法庭。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独立行使网上立案、财产保全、庭前调解、审判和执行职能。法庭在交警大队设立办公室、公开审判庭、群众休息区等办公场所。法院为法庭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包括1名庭长、2名法官和2名书记员,开通电子印章和法院办案信息系统,实现与院机关的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交警支队为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交通事故调解案件移交规定》,规定勘查民警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调解中心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直接移交法庭审判人员,由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即日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结案,进入诉讼程序。 
  据悉,法院系统也制定了相关规程,对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立案、财产保全、调解、审判、执行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庭在一个工作日内迅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赔偿责任人转移财产。对一般性损害赔偿案件或是经过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但争议不大的,尽量简化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尽可能地缩短诉讼期限。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审结案件。审判生效后,对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直接负责执行;对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移交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据了解,2007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和服务中心共受理案件3926起,已审结3659起,审结率达93.2%;诉讼标的额19000余万元,执结到位95%,较好地解决了事故各方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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