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运输合同引发的扣船案

2009-5-17 9:4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桂慧樵
    2009年4月28日,对于江苏省淮安地区的高殿昶和杜永权等4位来山东烟台从事船舶租赁运输的船老板来说,可说是一个开心的日子。尽管他们这次来烟台1个多月,不但按合同规定分文未取,反倒将4艘船舶被扣押,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在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的多次调解下,才使被扣押的4艘船舶得以放行。
    近年来,随着水运市场的开放和沿海吹填、围滩等工程建设的加快,一些民间合同也应运而生。这虽然对规范民事纠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也有极少数的人为了达到其个人的目的,不择手段擅自对双方承诺,并对拟定好的合同进行改动,向对方施压,进行敲诈,而引发一起起的合同纠纷案,本文中的甲乙双方就是其中的一例。
单方擅自改合同
    2009年2月20日,因山东烟台西港吹填和基床抛石等工程需要,来自江苏淮安地区的高殿昶和杜永权等4位船老板经人介绍,在江苏常熟分别与山东烟台辰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侯成波签订了两年的船舶租赁运输合同。
    据船老板们称,该合同共有2页。在双方签订的第1页从第1条到第8条的 “船舶租赁运输合同”中的第3条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实际运输期限以甲方(烟台辰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乙方(船老板)共同签字确认的签订为准。第4条施工作业地点:在烟台西港,最远不超过5海里,如超过可拒绝作业。第5条租赁方式:每月租金6万元到账,船舶用水、油料由甲方负责供应。第6条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每月30日支付工程运费款,如果拖欠,下月5日以后乙方有权停止作业,直到付款为止开工。第7条船舶交付时间地点及检验:2009年3月10日于烟台西港码头交付……
    合同在常熟沙家滨镇打印后,由于当时甲方没有带公章,该合同均以双方个人名义签订并签了名。为了慎重起见,于是船老板要求甲方将合同带回烟台盖章之后再付之实施。
    但使船老板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负责人侯成波将合同带回烟台后,单方将没有加盖双方手印和签字的第1页合同上的相关内容作了改动。记者将原稿合同的第1页与改过后的合同相对照,发现在原稿合同中的第2条中船舶用途将用于烟台西港工程一句,又在西港的后面加了 (莱州市)海庙港和 (河北黄骅)森达美港工程等字样。不仅如此,还将第4条施工作业地点:除保留原文中在烟台西港等字样外,将双方承诺的最远不超过5海里,如超过可拒绝作业等字样全部删掉。并特意在烟台西港后面加上了海庙港和森达美港。此外,还将该页的第5条租赁方式中每月租金6万元,改为5.5万元。在第7条船舶交付时间、地点及检验中将原签订的2009年3月10日于烟台西港码头后面又增加了海庙港码头交付的字样。
    3月3日,当侯老板再次来常熟将已改过的合同给船老板们看时,结果发现合同第1页与原合同不仅纸张不一样,而且有些内容也作了些改动。原合同第1页签订的是从西港码头装石头,运程不超过5海里,结果改成了莱州市海庙港和森达美港。其实从莱州市海庙港到河北省黄骅港森达美,仅单运程就有130多海里。船老板一看就傻了眼,加上他们的船小,抗风能力差,于是他们提出不干了。
    后经双方再次协商,还是以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船老板们再三强调,如果不是西港他们就不去了。经双方确认后,按合同规定,甲方本应付给每个船老板4万元的燃料费,可是实际只给了3.36万元。为了赶工期,4艘船分别于3月16日和3月20日到达烟台。
船到烟台又遭骗
    船到烟台西港后,烟台辰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侯成波讲,目前西港还没开工,先将两台挖掘机装上船,开到莱州市海庙港装石头运到河北黄骅港森达美,并要船老板试试看。当日傍晚船老板没想很多,只有按照侯的意图起航了,直到第二天上午船才到达海庙港。
    船到港口后,有好多同行对他们讲: “你们的船小,不适合干这样的活儿。”当时公司负责人侯成波、姜文术也在码头看了现场,4位船老板和船上的人也坚决反对,侯成波与姜文术也没勉强。第三天,侯成波要船老板将装有挖掘机的两条船开到朱望港,说把挖掘机吊上岸。其实,他们是在骗船员。当船到了朱望港码头后,船员也没见到汽吊。这时,莱州市一位姓赵和一位姓袁的人便安排他们的船装石头,但不知道运到什么地方,正在这时公安边防人员过来了,要检查船上的海上适航证件,并说: “这船根本不具备海上作业条件。如果坚持要装船,我们便按有关条款将船扣留。”在这种情况下,石头没有装成。
    3月25日上午,侯成波又打电话要和船老板在莱州市内见面。见面后,侯成波要他们把船开回八角港,把挖掘机吊上岸,并称3月30日上午和他们结账。3月27日上午8时,船到了八角港码头后,侯成波说: “你们一块随我去玩一玩,再到西港码头看看水泥块,下午两点再安排吊挖掘机。”可是他们的船在那里等了3天,装在船上的两台挖掘机还是没吊走。
    3月30日上午9时,侯成波按时来到船上。本来是兑现每条船6万元的租船款,结果侯成波说没带钱来,再次要他们去一趟西港看水泥块,并称看好后再结账。看完水泥块后,侯成波又要求他们去他家吃饭顺便将钱付清。可是,到了中午12时,船老板正准备吃饭时, “苏淮货4760”号船上的船老大突然打电话给高佃坤老板称,有20多人来抢他们的船,并将船上3个当班人的手机强行抢走。同时,对阻止抢 “苏淮货5783”号船上的赵九顺老人实施暴力。无奈,他们打110报警。后经医院检查,赵九顺右边肋骨第七根断裂,两颗门牙也被打断,通过公安边防出面调解,由对方赔偿赵九顺医药等费用1万元。同时,被抢走的两条船,也于当晚开回原地。
违法之人先告状
    侯成波眼看棋盘上的棋子越走越乱,加上自己的损失难以挽回。于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4月2日他持自己亲手改换过的合同将高殿昶、杜永权等4位船老板以 “船舶租赁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当日,法院以 (2009)青海法烟保字第80号文,作出了民事裁定书。
    经法院审查,该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4月2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烟台市辰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高佃坤所属的 “苏淮货4760”号船、杜永权所属的 “苏淮货9302”号船、高殿昶所属的 “苏淮货4496”号船和赵成兵所属的 “苏淮货5783”号船以及4艘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每人提供30万元的担保。
船主的紧急呼救
    来自江苏淮安地区老实憨厚的4位船老板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船舶被扣押后束手无策。无奈,他们只有联名向记者求助,记者闻讯赶赴烟台迅速与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取得联系,此事也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周密调查,记者得知侯成波所出示的合同确实是他自己亲手改动后的一份无效合同,此事更引起法庭的高度关注。为了妥善解决此事,遵照院领导的指示,法庭作出先让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同时,记者也带着船老板找到有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更坚定了船员们的信心。
    4月9日下午3时许,法庭安庭长组织双方调解,进一步了解双方发生分歧的根本原因。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申请人认为他们吃了亏,损失较大。要么,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他们80万元,否则船舶留下来,继续跟着他们干。但船老板认为,申请人用自己改过的合同来欺骗法庭,达到其扣船的目的,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加上他们4条船出来已有1个多月,不但分文未取,反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在法官再三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再等机会。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船老板又找到法律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并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复议请求。为了使案情尽快得到解决,澄清双方产生争议的有关事实,经过法庭办案人员的初步审查,认为合同第1页和原件确实有出入,他们在第一次调解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一次听证会。被申请人认为,虽然自己已上当受骗,同时又考虑到如果长期僵持下去,损失将会更大。在得知申请人要求对方最少要赔38万元,而被申请人只愿意赔偿申请方18万元的情况下,通过法官再次进行调解。同时,给申请人施加压力,最后终于以28万元和解,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使一起由运输合同纠纷案引发的纠纷案终于告终,同时法院也于次日将扣押的4艘运输船解封放行,被扣押的相关证件也如数归还被申请人。
保全申请的思考
    针对船老板们的船舶被扣押,并赔偿对方损失一事,法律事务所认为,从该合同的签订到船舶在烟台遭骗的整个过程来看,船方应是受害者。他们应该在事情发生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由于这些船老板法制观念淡薄,一旦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后就不知所措,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使对方有机可乘,不仅使自己作为被申请人不但船舶被扣押,还赔了28万元。
    根据 《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本文中的被申请人由于不懂法,加之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在第2页盖有自己的手印和签字外,其他页码均未覆行这一手续,给申请人钻了空子。殊不知,私改的合同是无效的,如发现这种情况,应立即向法院主张他是私改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给自己造成如此大的损失。但值得一提的是,一定要为自己的主张拿出证据,证明合同是私改的,不是双方合意的。此次的教训告诉我们,前车之鉴,足以为训。今后无论我们与谁签订合同都要慎之又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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