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数载新邮政法终获通过

2009-5-1 15:1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4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此前,邮政法修改从2000年就已启动,修订草案更是几易其稿,牵动着诸多利益方的神经。虽然修订后的邮政法在24日尚没有公布,但我们能从4月20日开始审议的最后修改稿中找寻到相关内容。   根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邮政法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邮政法没有设置新的投资和
  贸易壁垒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方面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在新邮政法获得通过后,代表国际速递商利益的亚太国际速递商论坛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亚太国际速递商论坛及成员尊重该法的通过及国家邮政局作为本行业管理者的地位。协会会员企业会在该法框架内提供在华服务,并将继续配合国家邮政局的工作,确保依法经营。
  加强对财政补贴的监督力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修订草案还加强对邮政企业使用补贴情况的监督。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邮政企业使用这项补贴的情况应加强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此外,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邮政企业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带有邮政专有标志的车船应只能由邮政企业使用,不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邮政企业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强化邮政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即: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现行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作了适当提高,是必要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用户很不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邮政企业须就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保价邮件寄递。这有利于减少赔偿责任的纠纷,保障用户权益。
  因此,草案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本文部分参考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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