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早动手 沉着应对把好关

2009-5-1 10:0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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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抚宁县工商局翟成文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持续14年之久、卫生行政部门 “独家垄断”的局面被 “三分天下、分兵把守”的模式所取代。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这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流通环节拥有了比较完整的监管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给予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带来严峻挑战。
    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从未涉足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未雨绸缪,提早动手,精心准备,沉着应对,重点应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食品流通许可范围。这是做好许可工作的基本前提,是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要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依据,同时掌握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条款。就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包含一个一般性规定和两个特殊性条款。一是对食品流通许可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该条款是界定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的基本依据和总纲,是另外两个特殊条款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食品行为的许可问题进行了界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这就意味着,食品生产者离开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没有经过制作加工的食品,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指出的是, “前店后厂”模式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但由于没有经过运输和中间环节,也应视为在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三是对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设定许可。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该条第三款只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也没有进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尽管该条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许可属于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努力实现新证旧证的无缝衔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这就涉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新旧许可证的衔接问题。为实现有序衔接,应当切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掌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原有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档案查询、入户调查和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查清食品经营者原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录入专用书式和电子台帐,确保全面真实、准确无误。二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通过媒体宣传、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律规定,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及申办、换发许可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新旧证的衔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食品安全法》施行前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或被吊销的,引导其到原发证机关续办相应的许可手续,无法续办的,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施行前已取得许可证的,施行后仍然合法有效的,依法予以确认,并强化监管。施行后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确保食品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三、认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及早动手,精心谋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总体工作的谋划。要安排专人组建工作班子,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二是尽快落实食品流通许可的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合理划分各级工商机关的许可事权。根据 “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将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确定为食品流通许可的承办机构。为尽快适应业务需要,优化队伍,需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各级工商机关许可事权的划分,应在注册登记那级工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三是采取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多种方式,狠抓行政许可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培训。认真学习 《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要深入学习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立足有用、实用、管用、会用原则,突出实战性,保障实效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形式审查和实地检查的专业技能。要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前进入临战状态,确保6月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时,立即投入工作,高质量做好食品流通许可业务。
    食品流通许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项全新的监管工作,只要牢记使命,强化责任,精心安排,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经受住严峻的考验。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把好关、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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