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

2009-4-29 10:5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并规定了保障邮政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的邮政法,这是邮政业发展历程的重大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说,修改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新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据了解,新邮政法还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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