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再次明确检察机关可依法查扣邮件

2009-4-27 13:1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这是邮政法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新邮政法由原来的8章44个条款增加到9章87个条款,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就邮政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机关可依法查扣邮件”的表述前后一致了 
  新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依据该条文,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查扣邮件。这一规定也是吸纳委员审议意见的结果。 
  2008年10月,邮政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这和总则部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的规定不一致。对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在第三十五条(后改为第三十六条,编者注)中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以与总则保持一致。 
  根据新邮政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上述三机关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三条的规定,与宪法、原邮政法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新邮政法注重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还新增规定,要求邮政企业在开拆验视邮件时“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据悉,新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快件”。 
  对邮政普遍服务将给予补贴 
  “修改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设计。”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介绍说。 
  什么是邮政普遍服务?新邮政法明确其概念为“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范围是“信件、单件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对机要通信、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烈士遗物等,邮政企业所提供的免费寄递,则属于邮政特殊服务。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西部山区,一封邮资1.2元的平信最高投递成本接近百元。“普遍服务,送得越多就亏得越多”。 
  对于邮政普遍服务的困境,邮政法修订草案二审的过程中,吴晓灵等委员表示,财政应把邮政普遍服务当做“公共产品”给予足够补贴,同时建议新邮政法公布后,财政部门把“乡以下的”邮政普遍服务列为补助重点。 
  于是,新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第十七条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邮政专营范围尚需配套确定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媒体曾经一度聚焦“邮政专营范围”问题。原因在于,修改稿第七稿规定:“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除外。”这让很多民营快递企业非常不安,因为350克的重量相当于A4打印纸70余页再加上一个EMS的信封。而民营快递公司的业务90%都是在350克以内(据《新民晚报》2006年2月10日报道)。 
  不过,新邮政法对此并没有照单全收。对于专营范围,新邮政法第五条表述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王渝次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实行邮政专营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改革的不断推进,邮政专营范围的总体趋势是“逐步缩小”,下一步将根据邮政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经过和相关部门协商,抓紧制定专营法规,以确保新邮政法规定的专营制度落到实处。 
  据悉,新邮政法首次明确规范了“快递业务”,要求经营快递者必须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请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要求,在新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部门登记经营的快递企业,如不具备新邮政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应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条件,逾期达不到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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