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路系统安全管理推出新举措

2009-4-27 12:1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规范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法》、《江苏省交通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徐州市公路管理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了《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中标承担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含危桥改造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等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 
  办法规定凡在徐州市参与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的从业单位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安全监管的同时,必须接受属地公路管理部门的行业安全监管,同时向属地公路站交纳一定数额的施工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交纳标准分为两类,施工单位的交纳标准为:合同工程中标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交纳2万元;合同工程中标价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交纳5万元;合同工程中标价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交纳10万元;合同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交纳15万元;合同工程中标价2000万元以上交纳20万元。 
  监理单位的交纳标准为:监理酬金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交纳5000元;监理酬金总额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交纳1万元;监理酬金总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交纳2万元; 监理酬金总额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交纳4万元;监理酬金总额200万元以上交纳8万元。 
  凡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将扣除施工、监理单位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情况严重的给予清退出场并记入履约考核“黑名单”。 
  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未被处以因安全问题而停工整改或受到罚款处罚的,属地公路站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28天内将安全保证金全额返还从业单位,若延期返还一天,将支付所交纳保证金总额1‰的违约金。 
  安全保证金是一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经济抵押,办法在强化安全管理的同时对于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严格要求:首先明确了属地公路站对所辖地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负行业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时限从项目进驻开工到通过交工验收结束,要求属地公路站联合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措施、制度、规定及具体检查标准。年度辖区范围内如发生因监管不善引发公路工程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市处将扣除属地公路站所交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其次要求公路站在监管期间应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组织工程安全监管检查和路政巡查,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并依据安全生产合同及相关规定对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从业单位视情没收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最后着重提出公路站在下发有关安全整改书面文件或通报时,须由公路站安全、路政、综合部门集体研究,并经站主要领导批准,报市公路处备案。按有关规定需没收安全保证金时,须报市处业务部门批准,所没收的安全保证金必须足额上交市处,统一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施工现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公路站对所辖地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负行业监管责任及安全管理的要求标准,同时规范了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徐州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将对预防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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