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建交通项目远离环境敏感区

2009-4-2 15:4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前,浙江省交通厅印发了《浙江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作出了新规定,如新建交通项目远离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在先等,以更好地开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浙江省从2008年5月开始着手调研编写《细则》,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主要是以《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基础。 

交通项目应注重绿化美化建设 

    《细则》规定,新建交通建设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实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同时,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重建设项目环境绿化美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在先 

    公开择优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编制好环评评估文件的关键。《细则》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和招标选择作了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环境保护与施工图设计同步 

    为了切实落实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使用),将环保设计文件与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施工图同时审查,《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细则》还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作了规定。如在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相应的费用科目。 

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细则》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公路项目的设计方案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等影响到原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备环境保护补充文件。 

    目前,浙江省交通厅已经专门设置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使交通项目建设同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