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 构建全新药品流通模式

2009-4-1 12:4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下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实际上从行政立法的层面确立了中国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以及特别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国亟待借助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借助《规定》,构建起一种能够克制现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弊端的全新药品流通模式。
1.通过互联网交易卖方信息的注册,形成全国有效的药品供应信息源,逐步实现药品直接交易。
中国传统商业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传统的商业模式可以概括为:多层次、多渠道、秩序乱、价格虚、商业贿赂猖獗、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活动屡禁不止。直接后果就是药价构成严重失衡,不良成本大大超过绝大多数生产企业的收益比重,不良成本全部被转嫁给患者。
通过互联网药品交易卖方信息的注册,可形成信息覆盖全国的药品供应信息源,医疗机构直接通过查询上述药品供应信息源,做到一览无余。医疗机构可以将本单位全年或季度或月采购计划通过互联网药品交易商的整合,向注册生产企业直接发出要约(如果对价格有要求,亦可在要约中做出保留),企业一经承诺,药品采购订单即告生成,企业就可以安排投产和委托经营企业的配送工作。
一方面,由于生产企业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已注册其产品,该药品信息就在互联网药品交易中全国有效,减轻了企业目前应对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负担。更为重要的商业模式的改变是: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形成药品买卖法律关系,直接发生货款的结算,而经营企业作为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承担送货服务。新模式下的药品经营企业,将不再直接与医院发生货款结算,也不介入药品的所有权转移中。这样一来,就可将商业贿赂中生产企业回避法律责任和商业道德风险的“防火墙”推倒。同时,经营企业自然就会转变成为药品配送企业。
2.通过买方互联网交易行为,实现政府对医疗总费用的控制和费用机构的调整。
在近期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管理”两大举措。这两项举措早在2000年《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已有,但为何几年过去了,还在疾呼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调整、如何管理,通过什么工具实现高效、准确、及时的调整和管理。
实际上,政府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药品交易中买方的采购信息,高效、准确、及时地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与上年同期相比较,药品销售金额的变化,这就可以为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在真正实现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同时,协调同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样,社保部门亦可借助互联网药品交易中买方的采购信息,主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疗费用。
3.捆绑银行电子结算服务,结束医院赊销药品的历史。
相同的药品之所以在公立医院中的销售价格高于零售药店,医院长期以来形成的“赊销”制度是原因之一。从全国市场看,目前医院往往要在药品到货后半年左右付款(发达城市的大型医院也要在3个月左右才能结算货款),实际上,患者在医院买药都是现款现货,而医院却可以通过赊销方式,滞压货款。滞压货款的财务成本全部都将打入药价,最终由消费者买单。所以,目前所有货款滞压的资金压力已经压得经营企业濒于“崩盘”。
如果要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的药品直接交易,医院与生产企业的结算就必须通过银行的电子结算服务,才能将买卖双方从繁重的财务结算工作中解脱出来。医院的结算引进银行电子结算服务,恰恰又解开了传统药品交易模式中的赊销死结。政府可以要求公立医院在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设立药款结算独立账号,由银行通过对独立账号的财务管理服务,在不减少医院资金使用额度的同时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4.大幅提高监管效率,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如果规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开展得比较广泛,对于很多药害事件,监管部门就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做出应急反应。互联网药品交易模式,可为药品监督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提供有效的信息管理工具。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