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2日暂停海南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2009-3-31 12:0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4月1日起在全省开始施行。为确保《程序规定》顺利施行,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需进行升级改造,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媒体告知:4月1日至4月2日,暂停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因过去现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滞纳金,一律顺延两天。
据介绍,新规定的主要特点为:
一、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实际,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目前,总队正在积极拟定我省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范围,有望近日出台。
二、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二是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四是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三、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程序规定》还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四、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为解决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五、调整抽血检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程序规定》规定对经呼吸测度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
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六、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在执法行为举止和执勤执法用语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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