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的物流税收优惠做法

2009-3-20 20:0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李明礼
    物流业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服务业,根据有关税收专家的调查,各国的物流税收环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服务环节,涉及流转税;二是收益实现环节,涉及所得税;三是服务设施的持有和使用环节,涉及众多的相关税种。
    其中从鼓励物流业的流转税政策看,各国的优惠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出口型服务,适用零税率,以鼓励本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
    其次,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减免。
    第三,对物流业实行流转税特殊优惠政策。目前在流转税方面专门对物流业实行鼓励措施比较突出的是新加坡。
    从优惠内容看,虽然世界各国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物流服务的界定,如马来西亚对综合物流服务、新加坡对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都比较具体。
    在所得税方面,物流企业原则上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不过,从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要比流转税更为明显。如马来西亚规定,新成立的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泰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行业,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允许物流中心采用 “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通过事先的税收裁定方式,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法国税务局还明确规定,适用成本加计法计税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国集团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它专门为该跨国集团成员提供仓储、包装、贴签和配送等服务并承担相应服务的管理风险。
    此外,为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最近政府提交国会审议的2007年预算拟将此项优惠期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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