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出炉 规范约束企业行为

2009-3-16 23:2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近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了优化我市物流环境,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日前市发改委与烟台市物流协会联合发布了《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旨在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提高我市物流业整体服务水平。 
《公约》对物流行业准则、监督管理及表彰处分分别做出了相应规定。根据《公约》要求,从事物流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贬损同业企业,不恶意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提倡市场成交开箱验货,不搞恶意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要认真处理和解决客户投诉;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另外,要积极推行企业经营管理标准化和物流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提倡发展“绿色物流”。
在监督管理方面,将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优化市场环境。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在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惩处。为更好的实施《公约》,经市发改委授权,市物流协会同时制定了《关于<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工作意见》(试行)。为确保维权投诉渠道,协会设立并公开电话6273808及市物流协会以受理相关投诉。
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
烟台市发改委与烟台市物流协会联合发布
 2009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物流环境,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
第三条 凡是从事物流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公约,烟台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要率先执行本公约;如有违反,在规定的框架内解决。
第二章 行业准则
第四条 一切物流经营活动都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力求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不能只求企业效益而损害社会效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坚持诚信为本,重合同,守信誉,恪守职业道德,不贬损同业企业,不恶意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提倡市场成交开箱验货,以防止制假、贩假,切实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自觉抵制违反市场规则的抬价压价,不搞恶意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八条 坚持客户至上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和解决客户的投(申)诉。
第九条 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安全职业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
第十条 加强企业和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互勉互励。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企业经营管理标准化和物流的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提倡发展“绿色物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协会作用,共同营造政策法规、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烟台市发改委授权协会为行业自律协调监督部门,对本公约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年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非会员单位遇到本公约有关问题,亦可请协会帮助解决,协会要公平、公正处理。协会投诉受理电话:6273808。
第四章 表彰与处分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国家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烟台市重点物流企业评定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在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予以惩处;对屡劝不改和严重违规行为,协会将求助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烟台市物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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