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自行破产——合理?合法?

2009-3-14 1:5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洪厚兴
自行破产不合法
    “谁能想到,这家物流公司才开了不过几个月,就突然宣布 ‘破产’了,还把帮我们代收的货款全部卷走了!”近期,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已关门的物流公司门前聚集着10多位货主,他们正对着贴在墙壁上的 “破产”公告议论纷纷。这些货主都曾与该物流公司有过合作,由于担心被诈骗,货主们已向警方报案。
    据媒体报道,2月18日,海口市一家物流公司的门前墙壁上突然贴出了一张 《公告》,上面写着:公司现已破产,本人欲转让继续经营,对原有债务处理方式如下:1.由新的公司抵托运费代为还款;2.变现现有资产还款,可支付原有债务30%;3.通过法院起诉执行。此外, 《公告》上还留下了一位姓朱的联系人的电话。
    据这位朱某称,该公司去年8月开张,由于老板开的店铺太多,开销太大,资金周转不灵,截止到去年年底,这家新开的物流公司已经亏损了50多万元,老板只好将货主的货款挪用,去还其他款项。目前,朱某只负责处理这些债务问题。同时,原来的负责人也正在想办法筹措资金,争取解决还款问题。朱某还称,这家物流公司老板已经被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派出所要求他半个月内将欠款还清,现在老板已经返回内地筹钱,但无法联系上他。
    “从去年12月,我就开始和这家物流公司合作,由其负责运送货物,并且帮助代收了2万多元的货款。春节前我就过来找物流公司要钱,但当时的负责人说现在资金周转不过来,要春节后才能还款。”现场一位货主说, “当时想着,反正公司也不会跑,就同意了,哪里知道过完年后,公司就突然破产了。”
    据这些货主们介绍,该公司从春节后至今一直没营业,他们年前来要货款,老板只给他们开了一张代收货款凭证。据货主们估算,该公司至少拖欠了约70家货主30多万元的货款。
    物流公司突然自行宣布 “破产”,并 “公告”了原有债务处理方式,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认为,物流企业无权自己发布 “破产公告”,但对债务的处理在形式上是合理合法的。
    “中国企业未经法定程序,无权自己发布 ‘破产公告’。”关键说,“企业是否破产,需要依法经过审理,由受案人民法院宣告。这是因为物流企业破产,将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如工商、税务等公共管理,还有运输、货运代理以及快递等专项管理,同时还将涉及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对内员工安排、股权资产处置以及责任承担等方方面面,不是企业自身说自己破产就能破产的,是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来履行的。”关键还指出,从公告内容上看,这实际上是企业方面对代收货款产生的债务进行处理的单方意思表示,形式上是合理合法的,至于公告内容中所述处理方案是否合理,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进一步协商。
    那么按照法定程序,物流企业又该如何解决债务问题呢?
    关键表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和纠纷,不外乎通过诉前和解和诉前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手段,以及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破产诉讼等方式。当然,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涉及犯罪的部分将进入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诉前和解和诉前调解,属于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的私力救济手段进行协商而达成处理意见,对此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合法基本上是指不能采取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国家利益;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如果企业需要转让债务履行之义务、需要解散、需要破产,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有严格规定。但,无论依照何种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物流企业均应把诚信放在首位。
涉案问题有几多
    “物流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代收货款无法偿还,使货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威胁。货主可以通过与物流公司协商或者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货主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在谈到货主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时,关键说。
    “本案可能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合同纠纷,另一个是物流公司内部处理,也就是物流公司原负责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从主要案情介绍来看,仅在代收货款事务上,货主与物流公司达成的是代理合同。物流公司欠付委托人的货款,应由物流公司适用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法律精神来处理和偿还。处理这个问题,委托人可以与物流公司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关键分析,至于物流公司如何处理与原负责人的问题,将依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或者刑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来处理。但无论该负责人个人问题如何处理,物流公司对原负责人的行为产生的债权或者损失,均有义务进行追讨。因为物流公司代理委托人收到货款,这个货款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委托人,但是这个款项在物流公司的控制之下,物流公司实际上可以处分。因此这也属于物流公司的财产范畴,应依照公司章程、国家和公司的财务方面的规定来正确使用。对于物流公司来讲,对外仅承担合同义务,不属于侵占罪的主体。
    关键进一步指出,在对负责人的处理方面,负责人的主体角色是什么也很重要。如果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未经企业规定程序的情况下,使用企业资金,也就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负责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那么他在一般情况下对该物流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可能要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来处理。”
    “其实,代收货款的风险是比较大的。物流公司通过代理合同,取得了货款代收权利,从法律上讲,只要物流公司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就无须承担相关责任。但为减少这种风险,货主往往可以通过代理人代收货款时,让代理人提供相关的担保,同时还要具体规定代理人的付款手段和方式等。”关键告诫。
接手经营须慎重
    该物流公司在其 “破产公告”中称,公司欲转让经营,并在债务处理方式中也提出了由新的公司抵托运费代为还款。
    那么如果有人接手经营是否会遇到麻烦?又该如何接手呢?
    “如果把 ‘接手继续经营’,理解为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则要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利,也要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当然就此与物流公司的转让方或实际控制人达成相关协议的,将转移一些风险。”关键对记者说,“这其中的麻烦主要包括,是否能处理清楚这个争议;是否在处理这个争议的过程中代人受过,承担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是否要在处理这个争议的过程中产生实际损失。”
    关键建议,意欲接手该物流公司继续经营,必须了解企业的全面情况,认识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和风险。同时,就相关风险与转让方或实际控制人达成风险的实际承担协议,转移风险。但要清楚这些风险首先是要由接手方来承担,接手方在承担后,依据相关协议向转让方求得补偿。是否能够从转让方实际取得补偿,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关键最后强调,由该案案情可以看出,货主和物流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受害,但主要还是物流公司方面的问题。前不久,国务院原则通过的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应该说是物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物流企业作为推动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应借此机遇,注重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同时,物流企业应该更加自律,物流企业内部也应该更加重视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防范手段的设计。整个行业则应加快建立信用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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