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两岸直航业务豁免“两税”

2009-2-6 14:5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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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这是大陆继2007年出台对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小三通”海上直航业务免征有关税收后,对两岸三通出台的又一利好税收政策。据统计,当前两岸共有18家公司的30余艘船舶从事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另有不定期的两岸三地散杂货运输,货种达120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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