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约”面临自律性考验

2009-2-16 14:4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联钢
    据悉,将于本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2009年理事 (扩大)会议,届时全体理事将按照协会有关章程及程序,通过有关 《规范进口铁矿石贸易行为的公约》和 《规范国内钢材销售行为的公约》。
    这一举措说明,在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中国钢铁行业、中国钢贸领域产生影响之背景下,针对中国钢铁行业自身运作中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作为由中国钢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的一种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正在努力从维护国家及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强化行业职业道德、保护公平竞争,积极履行其职能。
    上述两项或即将被通过的行业“公约”的主旨分别:严禁倒卖长协矿,所有钢铁企业进口的长协矿只允许用于生产,如有消耗不掉的铁矿石,必须按照长协价格通过代理制的形式销售,可以按 “公约”规定的比例收取一定的代理服务费;钢铁企业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钢材,增加产品直销比例,以稳定钢材价格。
    上述两项或即将被通过的行业“公约”,是否能发挥出预想之效果呢?仅就目前我国钢铁生产及钢材贸易流通现状而言,这两项行业“公约”或将面临着一次行业自律性的严峻实际考验……
    首先,我们必须要估计: “公约”是一定范围或行业的组织和成员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协商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协议;其并无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即: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对参与者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应。
    其次,我们必须要知道:从所有行业的自律公约所起的实际效果来看,自律公约在限制恶性竞争上的作用与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成反比,即:竞争越激烈,自律公约所起的作用就越小,违规者就越来越多,有时最后会形成 “法不责众”的后果。
    第三,我们要引以为戒:有些企业行为虽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且违背行业自律公约,但并不违背法律,而在当前市场竞争的激烈情况下,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皆深知 “先机”之最重要性,一步慢了就可能导致全盘被动。因此,在市场多利益主体相互钳制下为避免“听话吃亏”而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现象,不容忽视。
    其实, “小成在智,大成在德”的描述很有道理。企业的职业道德已经是现代企业经营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众多行业出台相应行业自律公约也是期望企业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钢铁行业亦毫无例外。
    2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时在谈到金融危机时说 “有效应对这场危机,还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的光芒甚至比阳光还要灿烂”; “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 “我们应该倡导: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行业 “公约”的性质及背景明确了,再具体说说现实中的钢市。毫无疑问,这两项钢铁行业 “公约”所面临的自律力最大的实际考验是:在市场机制有待完善及钢铁产业集中度尚偏低的现状下,全局利益确实包含着局部利益,但它毕竟不就等于自己的利益;这里有长远和眼前之分、直接和间接之分、独得和共享之分;局部利益不仅可以在与全局利益统一的运作中获得,有时甚至可以从与全局利益对立的运作中获得,这就难以保证钢厂或经销商在行动上完全保持步调一致。
    同时,我们还知道,钢材贸易以直销为主还是以分销为主,多年来一直是业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只不过是不同时期的矛盾会相应引起不同的见解。如果仅从目前中国有几千家钢铁生产厂和十几万家钢材流通商的现实情况看,若要真正自觉发挥行业 “公约”的效能,的确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另外,不同品种的钢材,其适合的销售方式也不同 (如:直销适合于那些专业性较强、对象相对确定、品种规格变化不大、批量相对稳定的钢材品种;而分销又适合于那些 “大路货”、销售对象不太确定、品种规格变化较大、批量不稳定的钢材品种),但有时候恰恰正是这些数量巨大的“大路货”对市场产生的价格 “心理”作用更为重……
    尽管如此,作为一种行业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及时组织并制订行业 “公约”仍然是十分必须的,也是特别必要的,更是其履行职能的正常而重要的方式之一。是否有某项行业自律 “公约”,这是行业管理组织履行其协调职能的责任问题;而是否能有效履行某项行业自律 “公约”,则需要全行业所有成员共同自愿遵守并具有的一种高度自觉的 “市场规则意识”。
    愿有关行业 “公约”届时能获全体理事的通过,并能切切实实发挥应有的预想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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