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矿产品短重现象应引起关注

2009-2-10 11:0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从连云港检验检疫局了解到,截止到2008年12月底,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共出具对外索赔证书1084份,索赔金额合计1977.68万美元。其中国外提单列明重量合计362.69万吨,货值132489.16万美元;到港后经鉴定实际重量合计352.17万吨,短重多达10.52万吨。
  业内人士分析,和往年相比,今年的短重不仅批次多,频率高,而且数量较大,主要集中在进口的矿产品。其中,短重数量最大的一批货物达到了1531.6吨;短重率最高的一批货物达到了407.422‰;索赔最多的一批货物达到了46.34万美元。
  在此,连云港检验检疫局提醒国内收货人在进行国际贸易中,首先要准确把握贸易规则,增强维护交易权益的主动性。作为国内收货人应该提高认识,特别是需要中转的货物,每次装卸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不可避免的抛撒、灭失。即使不需要中转的货物在装货港装船的时候也要产生不可避免的抛散、灭失、地脚。如果提单是依据岸上数字开具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数字肯定会有变化。因此,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时候,建议国内收货人尽量选择以到货港鉴定的重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要熟悉货物特性,有效规避运输风险。在运输途中,会有一部分水分蒸发或者渗出,渗出的水分会在船舶航行途中以污水的形式排出,以减轻船舶负荷。特别是在雨季装船的铁矿砂,有时在船舱可以发现明水。因此货物到岸时湿吨(尚未去除水分含量的货物重量),实际货物重量将会比提单列明的重量少。因此收货人最好以干吨(去除水分含量的货物重量)作为结算的依据,以规避风险。
  第三,要选择有信誉的合作方,以减少贸易争端。在选择贸易伙伴的时候,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好的公司。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规避重量短少带来的风险,尽可能的选择以到货港鉴定的重量作为结算依据,尽可能的争取较长的索赔时间。如果国外发货人/贸易方坚持以发货港的重量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国内收货人最好申请发货港检验,并且商定好计重的方式,争取将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第四,要及时提供清晰、准确的单证。在日常的鉴定工作中经常发现报检单位提供的单证复印件很不清楚,特别是合同、提单、发票这些关键单证。虽然鉴定结果早已出来,但是缺少这些出具索赔证书的重要资料,仍然无法及时出具索赔证书。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