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出台航运业“救市”政策

2009-1-7 13:0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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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国内航运市场走入低谷,我市航运企业也正面临着严峻挑战。昨天,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航运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稳定发展的意见》,重点在临时周转资金、信贷支持和还贷周期等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

    记者昨从舟山港务局了解到,从去年下半年起,由于国内外航运市场形势直线下滑,我市航运企业经营开始出现困难,亏损企业逐月增加,船舶营运率不足,船舶航次不断下降,部分船舶甚至出现了停航现象,而融资难更是成为航运企业当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发展航运业是我市实施“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正视航运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坚定不移地把航运业作为我市重点加快发展的产业,积极应对挑战,支持和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根据《意见》,我市金融机构继续将海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2009年海运业信贷支持增幅将达到30%以上;各金融机构对重点航运企业在确保还息基础上,适当延长已批贷款的还贷周期;对到期还本确有困难的企业,将支持企业实行转贷,努力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继续加大对在建船舶的资金支持,已批准的贷款及时发放到位,对已经上报但尚未批准的贷款及早批准并发放到位,新批贷款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对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对新造、购置船舶贷款额度继续保持在60%以上,各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适当放宽以资产抵押贷款比例;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已多次调低贷款利率、刺激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航运企业已批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意见》,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设立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提前兑现市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奖励政策;引导、支持航运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走规模化发展之路。

    根据《意见》,还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海运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按开票金额3.3%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整为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2008年已按3.3%预征的代开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办理结算退(抵)手续;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海运企业,从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按开票金额3.3%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调整为按开票金额2.5%预征个人所得税;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代开票纳税人的单船监控定额暂按舟地税函[2008]59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标准再下浮60%执行;单船因经营淡季实际停业的,可凭航运管理部门证明办理停业手续,据实扣除相应的基准定额。

    此外,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快推进港口货源本地化运输工作,抓紧做好已建、在建港口项目货源本地化运输工作,鼓励、支持航运企业参与港口项目投资,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形成扶持航运企业发展合力,促进我市航运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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