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明年4月施行

2009-12-9 12:2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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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山东省港口条例》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发挥全省港口航运优势,服务东北亚航运中心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投资、加快建设的港口发展方向,提出港口建设与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港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在港口规划管理方面,《条例》设定了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制度,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港口功能和规模,划定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为港口发展留有充足的空间。 
 港口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条例完善了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条例》还确立了临时岸线审批制度,即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报经批准,且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针对多元化投资港口建设模式,《条例》明确提出要借鉴国外“地主港”开发模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并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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