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通报会

2009-12-29 12:1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09年12月28日下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新闻通报会,共有中央、香港、省内24家媒体参加。 
  通报内容如下: 
  《福建省航道条例》实施情况 
  《福建省航道条例》立法工作前后历经两年多,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沿海航道和全省沿海、内河航道多次调研,近百次会议、论证、研究,数次反复,已于2009年9月 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其中到会57人,赞成53票,反对0票,弃权4票,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福建省航道条例》是继《福建省港口条例》之后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港口发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航道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海峡西岸港口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一、《福建省航道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福建省航道条例》是我省一部有关航道建设、发展、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处于亚太经济圈中间部位,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北邻浙江,西接江西,西南连着广东,东南与台湾隔海相望,是一个水运资源丰富的省份,现共有29个水系,大小河流663条,河流总长13569公里,主要分布在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等流域。闽江流域覆盖闽西、闽北广大山区和东部沿海地区,闽江航道是福建省连接西部山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黄金通道;九龙江流经龙岩、漳州两市,在厦门湾入海,是连接厦门经济特区和“花果之乡”漳州的主要内河航道;汀江航道是沟通闽西地区与广东沿海发达地区的水上通道;厦门湾航道、福州港航道、湄洲湾航道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各国、地区和海外的重要通道。 
  当前,我省面临着新的战略发展机遇。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一重大战略构想,福建发展的基本构想、基本思路、基本态势、基本格局正在形成,发展的信心、发展的氛围、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突破风险、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即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交通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交通的发展必须服从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中明确提出:基础设施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先决条件。要以港口、铁路、高速公路、进出省公路通道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畅通、安全、高效、舒适”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对内对外交流能力,国防交通保障能力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推动能力。福建港口是海峡西岸经济区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崛起的引擎,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支撑点,而航道是海上的“公路”,作为船舶进出港口的通道,是江海相通、水陆相连,对内联结、对外开放的重要依托。福建经济发展需要的大宗货物煤炭、石油、矿建材料和人民生活需要的粮食等物资也基本上是通过水路运输运达。航道建设及其等级的提高,必将增大航道通货能力,促进港口向大型化、专业化、深水化方向发展,提高港口集疏功能,扩大福建经济辐射面,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有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形成和我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福建省航道条例》正是在上述形势下被提出来的,它依据《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建设发展提出了原则要求,针对加快福建省航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了水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结合本身实际确立了我省航道管理的基本体制,规定了航道规划建设的基本程序、明确了对开发利用可通航水域的有效保护,是一部全面规范我省航道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的专门法规,操作性强,对促进我省航道的建设和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福建省航道条例》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航道条例》强调“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的方针,“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我省航道发展的特点和实际,确立了一系列促进水运资源利用综合利用和航道发展的基本制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福建省航道条例》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就“是否授权省政府调整航道体制”、“如何理顺航道上采挖砂石和航道正常疏浚关系”、“水运枢纽是否保证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对违法渔业养殖处罚是否存在交叉”等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最后,省人大常委会确立了“授权省政府调整航道体制”、“规范航道采挖砂石”、“确保最小下泄流量”、“加大对破坏航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原则。《福建省航道条例》涉及航道管理体制、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航道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总共六章四十七条。 
  (一)明确在发展航道中,各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共同作好航道管理。 
  航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航道的建设、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实践证明,要想促进航道的跨越式发展,仅仅靠交通(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航道、航道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因此,《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五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环保、口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具体而言,各部门在航道发展中的职责主要是:(1)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在计划中体现航道发展规划的要求,作出适当地安排,以保证航道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在航道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2)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公路水路发展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域养殖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道发展因素,保证与航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保证必要的陆域和海(水)域用于航道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助航、导航、测量设施等)的建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航道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外,航道规划与防洪规划、水域养殖规划等其他规划的关系为并行的相互衔接、协调关系。(3) 
  公安、环保、口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等在行政管理单位应当与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积极推进航道建设和维护的常态化、标准化,共同做好航道养护管理、保障通航工作;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航道通航条件恶化或者航道设施毁坏时,服从航道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调配,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二)《福建省航道条例》确立了我省航道的基本管理体制。 
  《福建省航道条例》按照国家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我省“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改革”及航道管理的实际,从法律上对航道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 
  1.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航道管理体制是:国家航道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地方航道由省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对如何设置划分省、市管理的航道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的航道管理实际,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文[2004]1号)相关规定,《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管全省航道工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条例》及《福建省航道条例》在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的行政管理监督职责。主要包括:(1)制订全省航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2)负责组织编制全省航道规划,负责对各设区市航道规划是否符合全省航道规划提出意见;(3)对航道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制定、监督实施航道建设、养护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和统一规范等;(4)指导、监督全省航道执法工作、制定统一的全省航道执法行为规范。 
  2.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设区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工作。航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2000年航道体制改革后,我省各级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逐步理顺了航道管理关系。但是,我省的航道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沿海各航道管理站(分局)的性质、地位、职责不一,除厦门、莆田航道管理站纳入财政外,其他设区市、县航道管理部门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省航道管理体制目前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航道的发展。要使我省的航道得到跨越式发展,以带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飞跃发展,逐步理顺我省航道管理体制是先决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管理部门即(沿海各港口局为航道主管部门、内陆各交通局为航道主管部门),同时确认航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职责。 
  3、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航道主管部门作出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加快推进我省港口体系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2009年8月,福建省委常委原则通过了《福建省港口体制一体化整合总体方案》,决定:整合全省港湾资源,形成福州港、湄洲湾港(泉州-莆田)、厦门港三大港口格局,并对航道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我省港口航道体制改革的实际要求,《福建省航道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航道主管部门作出调整。 
  (三)《福建省航道条例》规定了航道规划相关程序。 
  1、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航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明确了我省全省航道规划的编制、审查主体和编制程序,划清交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界限。 
  2、航道规划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航道规划作为政府行政审批和管理的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航道规划,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公布航道规划,一是便于与航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航道规划,及时对涉及航道的行为做出分析和判断。二是有利于其他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在涉及航道领域时,要求与航道规划相衔接。如果不能及时公布航道规划,对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也会造成冲突。三是有利于在相关单位在开展土地、海域使用论证评估、环境质量评价中及时作出准确地分析判断。向社会公布航道规划,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了便于查询,也可以利用互联网络等媒体张贴。 
  (四)《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了航道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的义务。 
  航道具有很大的社会公益性,其效益体现在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上,搞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各相关政府部门不但要研究制定航道发展战略和规划,还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航道建设筹集资金。我省航道长期处于低等级、低标准的自然状态,客观上严重限制水路运输和港口优势的发挥,其重要原因是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渠道不通,投入不足。为保障航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以加快航道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鼓励水运资源开发和利用,保证必要的资金用于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同时在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在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根据《福建省航道条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应当根据本地航道发展资金需求和地方政府财政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政府资金用于航道建设发展的需要。 
  (五)《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政府加大了对航道保护力度,促进航道跨越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为航道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航道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空白和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已充分地暴露出来。航道上乱采砂石、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普遍,弃置沉船沉物和破坏航标严重。特别是闽江干流闽清、闽侯、福州等航段,由于在航道上乱采砂石,直接破坏了航道的水流状态、走向,甚至造成洪塘大桥桥墩严重受损,不得不限制大型车辆通过,安全隐患相当严重。某些地方和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没有做到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因此,加强航道保护力度成为《福建省航道条例》一个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和加强对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等活动进行监管力度。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实施取土、采挖砂石、取砂、淘金等活动涉及航行公共安全,直接关系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类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福建省航道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九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河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采挖深度、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开采。在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通航水域除正常航道疏浚外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开采。 
  2.建立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建设航道事前审查机制。在通航航道上建设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直接关系到航道的通航条件、航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这些建筑物、设施一旦形成,对航道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有的甚至造成整条航道的通航能力下降甚至废弃,而且这些建筑物、设施大多数是永久性的,其对航道通航的影响后果是长期性的,而拆除和纠正的代价又十分高昂,即采用事后监管方式经济和社会成本太高。为保护航道的通航能力,《福建省航道条例》明确对建设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采取事前监管,即在审批建设拦河、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前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意见。 
  3、进一步规范船闸管理行为。我省可通航航道上现建有船闸21座,目前,我省对船闸的管理办法是一座船闸一个规定,比较典型的如对沙溪口船闸管理的《福建省沙溪口水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和对水口电站管理的《福建省水口电站过船建筑物管理规定》,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航道的统一和畅通。《福建省航道条例》在总结《福建省水口电站过船建筑物管理规定》实践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船闸管理规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船闸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船闸的运行管理和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航道的养护,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定期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为船舶过坝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并接受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船闸岁修或者大修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确需停航维修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提前报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由辖区海事机构发布停航通告。” 
  已立法的形式实现了对全省船闸的进行统一管理。 
  4、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保证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为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解决航电矛盾,保证必要的水量用于通航,实现航电的良性互动发展,《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为保证通航和流域水环境安全,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福建港口改革建设基本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福建省港口体系建设,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支撑保障,近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福建省港口体制一体化整合总体方案》,将通过港口资源、体制一体化整合,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中部、南部打造福州、湄洲湾(泉州-莆田)、厦门三大港口,走一条海西特色的大港口发展之路。 
  海西三大港整合、发展的目标与措施 
  根据整合思路,福建省将巩固提升厦门港、加快开发湄洲湾港、整合优化福州宁德港,实现全省沿海港湾资源整合优化,加快推进港口体系建设,力争到2012年,实现福建省沿海3个港口吞吐量均超过亿吨,港口吞吐能力超过4亿吨和到2015年,沿海港口吞吐量超过5亿吨,形成2-3个2亿吨大港的港口发展目标,使港口资源转化为持续推动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产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保障。具体整合的措施如下: 
  港口布局上,在现有全省沿海125个港湾(其中7个深水港湾)、沿海7个港口27个港区71个作业区的基础上,福建省将通过一体化整合,调整集中配置形成与闽江口、湄洲湾、厦门湾等产业集中区域相衔接,对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中部、南部的福州、湄洲湾(泉州-莆田)、厦门三大港口,共27个港区。其中,北部以福州港为主体,加强福州港和宁德港的整合,覆盖三都澳、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北岸等主要港湾;中部以湄洲湾为主体,覆盖湄洲湾、兴化湾南岸、泉州湾等主要港湾;南部以厦门港为主体,覆盖厦门湾、东山湾。 
  港口功能定位上,福州港将发展成为干线集装箱和大宗散货运输为主的国际航运枢纽港; 
  湄洲湾港将发展成为大宗能源、化工、散货和集装箱内外贸运输并具有“水水中转”功能的主枢纽港;厦门港将发展成为以远洋集装箱运输为主、大宗散货为辅的国际航运枢纽港。 
  在港口管理体制上,将整合设置跨福州、宁德行政区划的福州港口管理局,跨泉州、莆田行政区划的湄洲湾(泉州-莆田)港口管理局,跨厦门、漳州行政区划的厦门港口管理局,形成具有港政、航政、水路运政以及名称、机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六统一”的三大港口管理机构。同时充分发挥福建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综合统筹协调职能。 
  港口投资开发主体上,三大港将分别依托福州港务集团、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开发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三大开发主体”,重点开展港口港区整体连片规模化开发。三大港口公司通过借鉴国内外港口“地主港”的成功开发经验,加快推进“地主港”开发试点,加大对港口深水岸线资源及一定范围的陆域进行开发收储。 
  港口腹地划分上,福州港腹地范围主要覆盖福州、宁德、南平,及延伸服务到浙江南部的温州市、丽水市、衢州市、金华、台州和江西北部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地区;湄洲湾港腹地范围主要覆盖泉州、莆田、三明,及延伸服务到江西中部的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地区;厦门港腹地范围主要覆盖厦门、漳州、龙岩,及延伸服务到广东东部的梅州、潮州、汕头、汕尾、揭阳和江西南部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南部地区。 
  福建省还将通过进一步发挥港口联席会议在协调港口发展相关事务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由福州市、宁德市、省交通运输厅三方组成福州港口发展联席会议,泉州市、莆田市、省交通运输厅三方组成的湄洲湾(泉州-莆田)港口发展联席会议和厦门市、漳州市、漳州开发区、省交通运输厅四方组成的厦门港口发展联席会议三种制度,充分发挥港口联席会议在港口规划衔接、港口建设项目涉及陆域水域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海西港口资源整合的实践、成效和重大历史意义 
  港口是福建的“一大资源、一大优势、一大潜力”,全省拥有海岸线3752公里,大小港湾125个(其中天然深水港湾7个),历史上曾有过“千帆竞发刺桐港,百舸争流丝绸路”的辉煌,然而长期以来,福建港口的建设发展以行政区划为限,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以行政区划为界限,严重束缚了港口依据本身良好整体条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步伐,形成全省港口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的港口群落,处于全国沿海港口发展的薄弱环节,优良港口资源优势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与海西发展的新形势明显不相适应。 
  此次福建省港口体制一体化整合,打破了固有行政区域的界限束缚,对港口资源依据其具有的整体性功能状态,进行统一、连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从全局上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大优化港口布局,显著提升港口集约化、现代化发展水平,增强港口发展的整体竞争力,也使福建树立了立足福建、面向全国、放眼全球的“大港口”发展战略思想。 
  福建省港口资源整合首先从厦门湾开始。2006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将厦门湾南北两岸分别隶属漳州、厦门两个行政区的8个港区整合成新的厦门港,在全国率先推行跨行政区域港口资源整合,开创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管理高效”的良好局面,整合后的厦门港生产稳步增长,各项指标逐年提高,如2008年的吞吐能力、货物吞吐量分别是2005年的2.01倍、2.03倍,特别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500万标箱,位居全国第7位、全球第19位;2009年货物吞吐量有望达到亿吨,厦门港将进入我国亿吨港行列。 
  湄洲湾两岸港口资源整合是福建省建设海西大港口的又一重大战略性举措。2009年8月3日,湄洲湾南北两岸分别隶属于泉州、莆田两市的4个港区进行整合,组建湄洲湾港。目前,该港正以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开发公司为主要运作平台,加紧推进湄洲湾相关港区岸线收储与规模开发,会同地方政府支持后方陆域项目尽快落地,加快推进了肖厝港区5#-6#、8#-10#多用途泊位工程,东吴港区东吴作业区1#~6#多用途泊位,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10#散货泊位工程,湄洲湾煤炭码头等项目及后方陆域的连片开发工作,形成规模开发态势和建设高潮。 
  实践表明,厦门港和湄洲湾港整合以来,实现了厦门湾南北岸和湄洲湾南北岸港口生产调度、港政、航政、引航、规划建设、统计管理的“六统一”,同时集中了原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筹政府部门、口岸单位、港口码头企业、中介代理之间的关系,倾力大通关建设,有效协调查验部门,制订完善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创新口岸查验监管模式,努力提升口岸通关服务水平。如厦门港已经实现了厦门和漳州海关关区和国检检验区的统一,极大的提升了港口通关水平。与此同时,经过整合,厦门港、湄洲湾港能源、石油化工、冶金、船舶等大型临港产业的积聚效应进一步显现。 
  此外,在港口资源一体化整合的框架下,福建省通过加快对台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沿海港口对台客运码头、客货滚装码头改造以及平潭等沿海各地对台滚装码头建设工作,推动闽台滚装直航等各项举措,从而争取福建沿海三大港口在对台运输中,成为两岸客货进出台湾的枢纽,成为台湾进口铁矿石、石油等大宗散货的中转港,使福建港口不断拓展对台的海向腹地,这将对进一步推动对台“大三通”,促进两岸人民的交流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产生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9年度全省交通运输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再上新台阶,交通建设投资突破500亿元,其中高速公路超300亿元,继2008年开工10条后,今年再开工高速公路10条,全年将开工11条,在建项目25个、在建里程超2000公里,在建项目数、在建里程、投资金额均创历史纪录,掀起建设高潮。 
  二是港口生产逆势增长,货物吞吐量突破3亿吨,同比增长11.1%,其中厦门港建成亿吨港。 
  三是闽台“三通”先行先试取得重大突破。厦门、福州先后实现对台本岛海上客运直航首航,厦门率先与基隆、台中实现海上客运(客滚)常态化直航。“小三通”客运直航2001年开通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突破500万人次,其中2009年预计将达到近140万人次。 
  四是区域交通协作取得新突破。与周边省份全面达成省际通道建设共识,力争统一建设标准、同步开工建设、同步建成使用。并与湖南、江西签订协议,达成构建湄洲湾经江西至长沙至重庆综合运输大通道的共识。 
  五是平稳实施成品油价格和费税改革,港口资源整合总体方案获省委省政府原则通过,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挂牌。 
  六是交通运输部率先与我省就贯彻中央支持海西建设决策签订会谈纪要,给予多项实质性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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