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2类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被取消
2009-12-28 15:5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近日,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获悉,省交警总队已着手111号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该总队还针对111号令的重点内容作了解读,以方便驾驶人掌握新政策。
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大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111号令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
●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包括: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
●降低了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降低为3分。
补领驾驶证有新管理措施
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91号令取消了以往补领驾驶证时需登报声明的规定。但交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
为此,111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对注销驾驶证规定了救济措施
111号令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规定了救济措施,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的条件设定为被注销不超过两年。这是要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有关“驾驶证被注销后档案保存两年”的规定相衔接。
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
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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