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丢失了 运输公司全额埋单
2009-12-18 13:1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某电池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送一批货物,谁知这批价值34万余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竟然“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日前,江苏宜兴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被判全额承担所丢货物损失。
2008年1月25日,宜兴某电池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承运协议,双方约定,运输公司负责于2008年1月26日之前将电池公司的560件计重量14吨的电池(总价值345400元)安全运送至淮安、涟水两地指定卸货地点,经收货单位签收后由电池公司支付运费,总运费3000元。合同签订之后,电池公司就将货物进行了交付,眼看到了约定的收货时间,收货单位却称没有收到电池。于是电池公司向运输公司询问,对方说货物早就已经发出,不可能没有送到。难道这批货物还会神秘“失踪”?经进一步了解,事情终于水落石出。原来,在与电池公司签订承运协议后,运输公司又委托常州一家物流公司来承运该批货物,物流公司的驾驶员谭某负责了此次货运。当得知货物没有送到目的地后,运输公司立即打电话给谭某,却发现已联系不上他。2008年1月29日,运输公司收到谭某发来的短信,内容为:我肺癌突发,我得看我生命要紧,不信到徐州二院四院去查,现转移大脑。运输公司据此怀疑这批货物已被谭某擅自处理,于是向派出所报了案。嗣后,双方就货物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因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谭某,自己也觉得很“冤”的运输公司先行赔付了6万元。但这批货物价值达345400元,电池公司认为,运输公司有义务将其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对承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余下的货物损失285400元。
在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辨称,因承运的货物是常州的物流公司直接载走的,现驾驶员下落不明,所以对丢失的具体货物数量及价值无法认定。对此,原告电池公司称他们只认运输公司,并不知道被告擅自又委托了其他公司承运。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货物承运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将货物如约交付被告托运,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原告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否则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履行,导致承运的货物丢失,去向不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且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确认灭失货物的价值为345400元,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60000元,被告运输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电池公司2854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经法官协调,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作了了结。
法官提醒:货运代理公司在当今的贸易往来中越来越重要,面对市场上参差不齐的货运代理业,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一定要综合考量承运人的业务能力、商业信用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而承运人在运输确有困难,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运输时,应事先取得托运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作主,否则应对第三方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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