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即将启用

2009-12-14 16:0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前,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新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废止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新《规定》主要进行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完善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二是增加了对《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的规定。
  新《规定》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新规定在港口经营主体上增加了“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资质条款,增设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主体的资质条款。根据新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经营主体须具备四大条件。首先经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次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再次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最后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据了解,明年3月1日启用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之日30日以前可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栾国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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