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港砂石船管制进一步完善

2009-11-27 11:4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修改草桉),今天在广州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新增对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该《规定》,作了多处修改。为了使砂石出口作业点的界定更准确,《规定》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是指在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海域或者岛屿设立的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砂石的起运点。」
直接主管人依法处分
为明确口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期限,规定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徵求驻省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并在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对口岸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规定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规定增加一条,分别对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新规定明年元旦实施
此外,《规定》要求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期限为一年。广东省人民政府自本规定施行起一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沿海挖砂採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省沿海挖砂採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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