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流企业频频遭遇“飞货”案件

2009-11-13 10:3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不久前,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王某驾驶公司的集装箱卡车运送塑料粒子到义乌。王某在提取货物后消失,人、车和货物至今下落不明,企业为此损失80余万元。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物流企业频频遭遇的这种“飞货”案件,影响了宁波市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拉货后人、车、货一起消失

  物流业是宁波市的优势产业,其产值总量已超过宁波工业总产值的规模。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发展中的物流业存在的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制造“飞货”案件,拉货后人、车、货一起消失,或者利用进出口集装箱周转时间长、跨地域的特点,大肆盗窃货物,给货主、货代、运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的案件甚至影响到进出口企业的信誉。据了解,常洪停车场是宁波唯一的外地货车停车场,每天进出上千辆的大货车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同时,这里还是货运物流的信息集散地,300多家货运中介信息公司在这里运作,常洪停车场去年发生“飞货”案件20多起。另据了解,2005年至今,有关集装箱的各类犯罪案件200余起被全市公安机关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

  进入门槛低,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据分析,造成针对物流业的“飞货”案件或者针对集装箱卡车的盗窃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是宁波市物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企业管理存在漏洞,物流市场尚需进一步完善。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物流企业生存困难,不得不降低管理成本,留下安全隐患。二是物流企业驾驶员进入门槛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伺机作案。外地集卡车进入宁波市场后,为生存发展,千方百计地寻找本地的货运企业进行“挂靠”,而本地的货运企业绝大多数系个体企业,只注重收取“挂靠”费用,忽视了日常管理,导致“黑车”、“套牌车”泛滥,为少数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此外,司法部门在打击针对集装箱的犯罪中,有些问题亟待解决。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对驾驶员盗窃集装箱货物的犯罪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有不同认识,致使性质、手段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判决出现不同的结果。而且,案件管辖权也需进一步明确。由于“飞货”案或者盗窃案往往发生在运输途中,地区跨度大,有的甚至货物到国外后才案发。由于犯罪地不明确,不能确定由哪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受害人也往往报案无门。

  多措并举 打击“飞货”

  专家建议,要防范打击针对物流企业的犯罪,应多措并举,形成合力。首先,物流企业要完善管理机制,堵住漏洞。在招聘驾驶员时,严格把关,确保聘用或者委托的司机“货真价实”;拥有集装箱卡车的企业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实行两次过磅制,货物装车后去称一次重量,运到港口后卸车前再称一次重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信息互通会,加强信息交流。公安机关应建立专业的打击队伍,专门受理这类案件,进行跨区域打击;指定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和审判,统一案件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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