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009-11-13 10:2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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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广西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基础服务功能,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1月4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交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向社会作了通报。 
 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为了给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办法》规定自治区政府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在强调保障高速公路经营者合法经营权益的同时,《办法》从三方面规范了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服务。一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不联网不得收费。二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坚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和车辆加油、修理等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三是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或公告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为广大驾驶员行车提供便利指引。
 对科学安排养护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作业以及养护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巡查制度,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发现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修复措施。二是科学安排养护,规定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应当统筹安排养护施工计划,避免由于同一或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堵塞,并尽可能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予以公告。三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注意保护环境,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建筑废料应当按规定统一堆置在指定位置,并在施工完毕三日内清运和处理。四是加强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规范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整改;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或养护单位改正。
 高速公路洒落物要及时排除
 长期以来,对高速公路洒落物的监管始终是个薄弱环节。为此,《办法》对高速公路行车洒落物清理作出了规范。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绿化、美化,及时排除、清理由自然灾害、异常气候、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行车洒落物等造成的交通障碍及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路面整洁和畅通;运载易遗洒、易掉落、易飘散等货物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在采取厢式封密等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发生机动车装载物洒落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立即将掉落的装载物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发现高速公路上有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障碍物,也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高速公路经营者清除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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