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明确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费政策

2009-11-13 9:0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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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范围及其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优惠的通知》(简称新《通知》)。
 新《通知》明确,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我国国家标准GB1992-85《集装箱名称术语》对集装箱的定义以及种类划分标准,运输通用干货集装箱、保温集装箱(含冷藏集装箱、隔热集装箱、通风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台架式集装箱、平台集装箱、敞顶集装箱、动物集装箱七种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属于《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老《通知》)规定的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优惠范围。
 新《通知》规定,相应轴数的载货类汽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视为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若超限运输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没有超限的载货类汽车在老《通知》规定的线路和收费站通行,按照相应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已按规定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并经批准的载货类汽车在老《通知》规定的线路和收费站通行,暂按相应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基本费率标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在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则依照现行车辆分类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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