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能免责物流公司损毁货物当赔

2009-11-11 14:0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07年7月,中关村(6.08,-0.07,-1.14%)某科技公司通过北京房山某物流公司,将一台电脑服务器托运给深圳某证券公司。物流公司填写了货物运输单,但未将运输单背面的条款内容告知科技公司。 
  几天后,深圳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货物包装已经损坏、箱内硬盘散乱,拒绝收货,并将情况告知了北京的科技公司。科技公司随即与物流公司进行交涉,要求物流公司退还运费145元,赔偿经济损失26000多元。
  物流公司虽然承认运输货物破损的事情,但认为,科技公司在运输合同中没有表明货物价值,提供的发票也不能证实与损坏的东西一致。所以,最多只能按照运费的2至5倍进行赔偿。
  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向法院出示了货物运输单,并表示,运输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第6条写得很清楚:“运输过程中,托运物品损毁或灭失的赔偿额为,货物的赔偿以运费的3倍计算,所有的赔偿最高不超过RMB800元/票,”所以,物流公司只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条款的形式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其中第6条是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金额的限定,具有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内容,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物流公司也没有提请科技公司注意该条款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法院对物流公司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6000多元。《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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