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车物定损”5日内完成

2009-11-10 13:3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近日,省物价局在结合我省“车物定损”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省“车物定损”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省价格主管部门是“车物定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车物定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对从事“车物定损”工作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车物定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物定损”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还规定,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并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时,对 “车物定损”工作的证件核发、文书格式,档案管理、委托书填写及办理时限等方面也作了细致的规定。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价格鉴证(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我省“车物定损”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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