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公路、水运、航道管理条例施行

2009-1-10 23:1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关于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删除有关设立 “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修改为: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 (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闻欣)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