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

2009-1-1 14:4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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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调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应该看到,长三角区域协调的体制与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经验,根据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实际,我们需要重点突破,抓住关键,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进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长三角地区一体化进程。近期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提出,要深化区域合作,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做到“三明确” 
  回顾长三角区域合作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规划协作阶段。1982年国务院成立了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其职能是为中央对这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出统一规划,制订以国务院专业部委为主体的各类产业、专项规划,促进两省一市的经济横向联合。二是要素合作阶段。1992年长三角区域政府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后升级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以政府为引导,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为基础,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生产要素的人流、物流、技术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方面加快横向经济协作。这一阶段,长三角区域受惠于横向经济联合,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三是制度合作阶段。本世纪初,长三角两省一市按照“优势互补、密切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了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管理体制,创新的内容是政府间的制度合作。制度合作的重点也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等方面。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调取得了长足进步,设立了交通、科技、环保、能源等区域发展平台和大交通体系、区域能源合作、生态环境治理、海洋、自主创新、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旅游合作、人力资源合作等若个专题,通过平等磋商,通过制度合作方式,推动了区域合作与发展。但也应该看到,长三角区域协调的体制与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较系统、较规范地统领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体制和机制,区域合作机制缺乏制度和法律的刚性约束,一些地方设置行政壁垒政策的情况仍然存在,影响了区域内制度合作进程。企业之间许多微观方面的合作,受制于地方行政壁垒的障碍。 
  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经验,有几项内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区域协调的推动主体十分明确。比如跨国家和地区合作的欧盟、波士华城市群等,都有十分明确的协调主体。二是合作方式、目标和途径十分明确。谁组织、谁实施,实施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目标和结果,如何奖励和惩罚,都十分明确。三是责任和分工十分明确,相互配合,衔接有效。从长三角的一些专项合作来看,还有执行机制不到位,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影响了实施效果。 
  根据合作实际突破“六方面” 
  根据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实际,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是建立和完善“三级运作、统分统合、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长效机制。要以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为重点,在两省一市区域协调中,科学地建立重点平台和专题的设立程序,注重建立上下交流和沟通的工作机制,这是推动区域合作进程的重要基础。 
  二是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合作协调体系和服务体系。目前,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有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盟性等的合作组织,也有地级市和县级市合作组织,还有国有和民资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型和科研型等各类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但是,这些经济合作组织缺乏区域合作的政策引导,合作流于形式。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引导区域合作与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协调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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