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免除部分责任是否有效
2009-10-27 12: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消费者:
今年9月,我在南宁委托一家私营运输服务部运送一批货物到桂林,当时商定费用后,没有细看便在货运单上签字。而货运单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背面附有可以免除运输方的部分赔偿责任规定,但字体很小,而且对方没有解释。后来,我的货物途中丢失了一部分。现对方以货运单已写明可以免除他们的赔偿责任的40%,只愿意赔偿我的损失的60%。请问,我在不太清楚的情况下签字,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龚律师:
你和运输服务部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格式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格式条款,也叫标准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3日起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由此可见,你与运输服务部签订的运输合同,就背面的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约定来说,关键在于认定服务部在签订运单时,是否做到了“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说明。如果服务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要是双方达不成协议解决赔偿问题,你可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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