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1月实施

2009-10-26 13:1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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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若双方均符合自行协商的条件,只要共同填写一张记录单,无需等候交警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便可撤离现场,而保险公司则需依法实行快速理赔。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昨日,记者从泉州高速交警支队获悉,1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条件和步骤,并对相应的保险理赔作了详细规定。 
  【自行协商】 哪些情况不能协商 
  《办法》规定,符合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只针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而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第一,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或协商赔偿未达成协议;第二,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第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第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第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第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第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前四种情形,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协商要走哪些步骤自行协商首先要相互查验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在已经建立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彩信服务平台的辖区,根据规定将照片发送服务平台。 
  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在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后,记录事故事实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共同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简称《记录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部分。无《记录单》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 
   赔偿协商如何进行 
  无需保险理赔的,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并履行赔付。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可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等规定自行协商,或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完成《记录单》“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申请保险理赔的,还要接受查勘定损,可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方查勘定损;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点查勘定损;到统一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机构查勘定损;到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估损机构查勘定损等。 
  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应快速理赔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仅造成财产损失、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1万元,且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后,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以下快速理赔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负责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对无责方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共同均担。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对适用快速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收齐理赔所需材料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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